无论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还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在确定了合同准据法之后,都面临该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问题。按照《罗马第一条例》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合同准据法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合同的成立和实质有效性
要约和承诺的存在及其效力,要约或者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信件在邮递过程中丢失或迟延时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要约人对于改变要约主要内容的承诺没有表示接受时合同是否成立,这些问题均受合同准据法支配。没有完全订立的合同能否通过后续行为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也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及其任何条款效力,如合法性问题、对价问题等;合同特殊条款的效力,如排除条款、限制竞争条款、免责条款等;合同是否因错误、欺诈、隐匿事实或不正当施压而无效的问题;合同是否因违反一国强制性规则或公共政策而无效的问题[54];均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在合同条款对相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相关规则进行补充的问题,也包括合同打印条款和手写条款不一致时,何种条款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www.xing528.com)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问题作为典型的合同问题,无疑受合同准据法的支配。但是合同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按照《罗马第一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适用合同准据法审理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方法,以及瑕疵履行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应同时考虑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如办公时间、公共假日等,应适用履行地的法律,但是影响合同实质性义务的事项除外。
另外,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后果,均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包括法院在诉讼程序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损失的计算;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以及基于一定期间届满导致的权利丧失;合同无效的后果等。
《罗马第一条例》关于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和较强的代表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均未作规定,《法律适用法》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也未具体规定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借鉴《罗马第一条例》的内容,完善我国将来合同冲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应该成为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理智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