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合同准据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一切实体法律规范,但现行各国立法规定的合同准据法均只适用于合同的某些方面,适用于合同所有方面的合同准据法并不存在。因此严格来讲,使用合同准据法一词时应明确该准据法是指适用于合同哪一方面的合同准据法。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指适用于合同实质有效性的法律,即支配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实体法律规范。一般所说的合同准据法是指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本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也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按照世界多数国家的现行国际私法,合同的某些特殊方面,如合同的形式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不适用当事人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而适用特殊的冲突规范。关于缔约能力,各国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对属人法理解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理解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理解为住所地法。为了保护合同交易秩序和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1980年《罗马公约》第11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位于同一国家,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据该国法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依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方当事人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由于过错而不知道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依据另一国家法律主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规定代表了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当事人缔约能力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现行合同冲突法,合同只要满足了行为地法和合同准据法之一规定的形式要求,即被认为形式上有效。《罗马第一条例》第11条更进一步明确接受了“有利于形式有效”的原则。《罗马第一条例》第11条规定,在合同当事人各方或者其代理人于订立合同时位于同一国家的情况下,合同在形式方面只要符合了合同准据法和合同缔结地法二者之一的规定,即为有效;如果合同当事人各方或其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位于不同国家,那么,合同形式只要符合了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当事人任何一方订立合同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即为有效。与合同有关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只要符合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或者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即为有效。以不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租赁为标的的合同,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为该合同规定了特殊形式,而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无论合同受何国法律支配以及在何国订立,该类形式规定均适用于合同,那么以不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租赁为标的的合同必须符合该类形式规定。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该规定作为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总则性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自然人在所有民商事领域的行为能力问题。因此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不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原因,合同当事人是法人的情况下,其缔约能力问题也不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即原则上适用该法人的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适用主营业地法律。(www.xing528.com)
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合同形式问题毕竟属于合同问题,因此在我国立法者对合同形式问题制定专门的冲突规则之前,对合同形式问题以适用合同准据法为宜。具体来说,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者对合同形式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问题,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1―43条、《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第269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88条规定的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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