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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当事人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体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在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离开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便无法得到真正贯彻实施,原因在于各国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界限很不一致。德国学者拉贝尔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法律安全的保证。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任何限制甚至排除均应受到“合宪性”的审查。

国际私法:当事人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自治原则自产生以来,理论界关于赞成和反对该原则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有人批评当事人自治原则有逻辑循环的缺点,有人批评当事人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以立法者才享有的权力,尽管现在仍不乏反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声音,但当事人自治原则抵抗住了各种谴责,最终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则是不争的事实。综合国内外关于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争论,关于当事人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下述几种观点:[19]

(1)立法者的权宜之计。德国学者克格尔认为,由于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任何一个客观连结点都无法合理平衡涉外合同纠纷涉及的各种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利益,因此立法者允许当事人自治,授权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是立法者因无法合理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2)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实体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在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离开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便无法得到真正贯彻实施,原因在于各国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界限很不一致。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领域的延伸,因此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可以视为实体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在冲突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3)法律安全的保证。德国学者拉贝尔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法律安全的保证。只要世界上存在不同的私法制度,国际贸易参与者就面临着陷入因各国法律不同所导致的法律无序状态的危险,当事人自治原则是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当事人法律安全的唯一可靠保证。(www.xing528.com)

(4)基本人权的要求。德国学者崂弗考特认为,当事人自治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德国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人的行动自由权,因此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由于当事人自治属于基本人权,因此当事人在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均应被推定享有选择法律关系准据法的自由。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任何限制甚至排除均应受到“合宪性”的审查。

我们认为,当事人自治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均要求当事人服从自己所认为的公平、正义观念。而作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按照相互矛盾的公平、正义观念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国的法律制度在冲突法上是等值的,任何一国法律均无权主张自己的公平正义观念优于其他国家的公平正义观念,因此此时唯一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选择一个最能符合其实际需要的法律,由该法律来规定当事人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这一解决方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也符合世界各国发展经济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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