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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适用错误与内国冲突规范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须与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相区别的是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问题。由于法院地的冲突法在性质上和内国实体法一样都是内国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因此法官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和错误适用内国的实体法规范一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救济措施和途径与错误适用一般实体法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原则上没有区别。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适用错误与内国冲突规范问题

从根本上说,各国立法者要求其法院对于特定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不是为了显示对该外国的友好或者礼让,也不是出于对该外国国际主权的尊重,而是因为该民商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无论从空间方面还是从当事人利益方面分析都应该受该外国法而不是内国法支配。简言之,对该案件适用外国法更加符合国际私法正义。因此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归根结底是正义的需要,只不过这里的正义是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即“冲突法正义”,与直接影响我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正义”有所不同而已。既然如此,内国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就应该适用“真正的外国法”,即像该外国法在其制定国境内被适用一样地适用该外国法,否则就不是真正地适用外国法,就无法实现“冲突法正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受案法官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如果依据不正确的外国法内容或者关于外国法的错误解释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可否以及应当如何纠正?此即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问题。

必须与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相区别的是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问题。由于法院地的冲突法在性质上和内国实体法一样都是内国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因此法官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和错误适用内国的实体法规范一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救济措施和途径与错误适用一般实体法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原则上没有区别。(www.xing528.com)

但与内国冲突规范性质不同的是外国法本身。如前所述,一方面外国法在内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各国在被内国法院适用的外国法的性质方面至今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内国程序法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规定,并不自然适用于错误适用外国法这一特殊情况。从国外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西班牙、希腊、比利时和荷兰等国,虽然一般认为法官有义务依职权适用外国法,但对于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通常不允许上诉至最高法院。其理由不一:有的认为内国最高法院仅负责内国法制的统一,无义务负责外国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有的认为内国最高法院若解释适用外国法仍出现错误,影响内国最高法院的声誉;有的国家则是由于将外国法视为事实,而内国最高法院仅负责法律审,不负责事实审。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虽将外国法视为事实,但这些国家的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负有审查的职能,因此这些国家一般允许当事人以适用外国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直至最高法院。另外奥地利、葡萄牙、意大利和芬兰等国认为,对外国法内容确定和解释方面的错误,实质上是对内国冲突规范适用的错误,在纠正错误方面,上诉法院比下级法院有更好的条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因此这些国家对于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和对待适用内国法错误的态度一样,允许当事人上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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