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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外国法内容的认定与解释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法查明的义务主体依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内容之后,接下来的便是对该内容的认定及其解释问题。外国法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由谁负责解释和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解释。由于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多样性,解释外国法的工作和权利不可能,在实践中也无法集中于受案法官一个主体。关于应依据什么标准解释外国法的问题,根据突尼斯、意大利、葡萄牙和秘鲁等许多国家的现行国际私法规定,外国法的解释应依据该外国法所属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外国法内容的认定与解释

外国法查明的义务主体依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内容之后,接下来的便是对该内容的认定及其解释问题。在对外国法内容的认定和采信方面,无论采取“事实说”的普通法系国家 (如英国),还是采取“法律说”的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都将认定和采信外国法的权力赋予了法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外国法”确实与作为一般证据的“事实”有着质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由于在外国法性质问题上采取“法律说”,将法院规定为查明外国法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在这些国家由法院负责认定和采信已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是很自然的事情。在外国法性质问题上历来坚持“事实说”并认为查明外国法纯粹是当事人义务的英国,也认为负责决定“事实问题”的陪审团不适宜决定关于外国法的问题,因此于20世纪初便通过成文立法将认定和采信外国法的权力赋予了法院。英国1920年《司法施行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第15条明确规定:“当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时,由法官单独对获取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陪审团无权决定外国法的问题。”[22]

可见,即使是在外国法性质问题上固守传统、一直坚持“事实说”的英国,也未能将“事实说”坚持到底,其原因我们认为很简单:“外国法”毕竟是“法”,而不是“事实”!如果“外国法”成为纯粹的事实,那么国际私法中也就不再会有“外国法查明”这一特殊的制度,其将成为域外取证制度的一部分!

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外国法也不例外。不对外国法进行解释,就无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进而也就无法适用外国法,因此外国法的解释也是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即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外国法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由谁负责解释和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解释。关于第一个问题,多数国家的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应由受案法官负责解释外国法,因为解释外国法属于适用外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外国法本身的特殊性,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对该外国法的解释,而且目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当事人举证是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之一,无论当事人依据文献资料查明外国法,还是通过请求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查明外国法,当事人对外国法举证的过程都包括了对外国法的解释过程。因此我们认为,外国法的解释主体一般是而且应当是分散的。由于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多样性,解释外国法的工作和权利不可能,在实践中也无法集中于受案法官一个主体。关于应依据什么标准解释外国法的问题,根据突尼斯、意大利、葡萄牙和秘鲁等许多国家的现行国际私法规定,外国法的解释应依据该外国法所属国的法律。[23](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分析,这也是最为合理的标准。因为解释外国法的目的是适用外国法,只有依据外国法所属国的法律解释该外国法,才能确定该外国法的真正含义,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到适用“真正的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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