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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不予执行。该条款明确规定启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条件是“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系对结果说的正式立法认可。根据前述关于国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宜采用结果说和联系说相结合的客观说。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但在多处明文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用航空法》第19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民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另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不予执行。(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主流观点,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和观念;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3)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

(4)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

在公共秩序保留的具体运用标准方面,《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明确规定启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条件是“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系对结果说的正式立法认可。根据前述关于国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宜采用结果说和联系说相结合的客观说。关于排除外国法适用后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适用法》第5条采纳了法院地法的解决方案,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适用之后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该条款系对我国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总结,适用于《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所有涉外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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