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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界广泛讨论的福果案带来反致制度的发端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福果母亲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对该遗产提出了权利要求。根据这一判决,福果的遗产被移交给了代表法国国家的财产管理署。迪克尔夫妇提起上诉,要求推翻原判。波城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继承人诉房地产管理署一案的判决在国际私法学界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国际私法界普遍认为,反致制度真正引起各国关注并被学界广泛讨论,始于福果案。

国际私法学界广泛讨论的福果案带来反致制度的发端

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概念出现于19世纪末。但反致现象在1652年[4]法国法院的判决和1663年鲁昂 (法国港市)议会的某些决定中已有萌芽,其规定曾为法国学者佛罗兰 (Froland)论及。因此,他成为第一个论述反致学说的学者。19世纪英国产生了第—批运用反致的法院判决,[5]但这些判决没有使用反致的概念,也没有理论上的讨论,因而没有引起法学界的注意。直到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继承人诉房地产管理署一案的判决,才引起法学界关于反致的广泛讨论。[6]

案情:

福果 (Fran ois-Xavier Forgo)于1801年11月23日出生于巴伐利亚,是一个私生子。1806年,他随母亲迁到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在那里,其母嫁给了一个法国公民,此后便一直住在那里。福果曾经在法国军队中服役,并于1827年在巴黎结婚。此后他在法国的波城定居,并享有法国公民享有的一切民事和政治权利。福果太太于1869年4月去世,1869年7月6日,福果去世,死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自己的后嗣。根据《法国民法典》,任何人均无权继承福果的财产。然而,福果母亲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对该遗产提出了权利要求。他们主张,福果是一个巴伐利亚人,对其遗产中的动产继承应当适用他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依巴伐利亚的法律,他们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虽然依法国法,这种继承权是不存在的。

审理:

1871年10月16日,波城法院对福果财产继承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这一判决,福果的遗产被移交给了代表法国国家的财产管理署。迪克尔夫妇提起上诉,要求推翻原判。波城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1875年,这一案件上诉至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庭“打碎了”(quash)上诉审判决,将该案移送至波尔多 (Bordeaux)上诉法院审理。[7](www.xing528.com)

1878年,在波尔多上诉法院判迪克尔夫妇胜诉之后,房地产管理署又向最高法院上诉,案件由申请庭审核。该庭又“打碎了”波尔多上诉法院的判决,然后将案件移送至图卢兹 (Toulouse)上诉法院审理。图卢兹上诉法院判迪克尔夫妇败诉。1882年,迪克尔夫妇再次向最高法院上诉。

1882年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由该受到质疑的判决[8]所确认的事实是:福果是一个私生子,他生于巴伐利亚,在波城未留遗嘱而死亡。在那里,他生活过许多年,他死后,法国国家接管了其财产。福果从未归化为法国国民,他始终保持着巴伐利亚国籍。他也从未从法国政府获得过在法国确立其住所的授权。根据法国当时的冲突法规则,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正式在法国设立住所,那么遗产中的动产继承问题受被继承人本国法支配。因此,本案中福果的财产必须受巴伐利亚的法律支配。可是,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本案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律。虽然按照法国法律本案被继承人在法国一直没有有效设立住所,但依据巴伐利亚法律其最后住所无疑是在法国。[9]因此,依巴伐利亚的冲突规则,应得到适用的只有法国法。最后,法国最高法院依法国法作出判决,福果母亲的旁系亲属无权继承遗产,该遗产应归法国国家所有。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继承人诉房地产管理署一案的判决在国际私法学界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国际私法界普遍认为,反致制度真正引起各国关注并被学界广泛讨论,始于福果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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