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不同。对于实体法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而且也能够仔细考虑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但对于程序法问题,法院一般很少有时间考虑应适用何国程序规则,因为诉讼程序规则决定诉讼程序的进行,它要求法院在短时间内将其付诸实施,不允许法院在实施时有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因此要求内国法院适用外国程序法审理案件,在实践中会给法院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时还未确定准据法,一般情况下也只有法院地的诉讼程序规则可供选择。由于这些原因,虽然各国法院对于涉外案件中的实体法问题均适用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但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是适用法院地法。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的划分,是识别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时效问题
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适用法律关系准据法;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将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近年来两大法系在时效识别问题上有趋于统一的趋势。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外国时效法》,规定英国的冲突法规则将外国时效问题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2年提出《统一冲突法——时效法》供各州采用,该时效法将外国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4]加拿大新近的判例法开始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5]加拿大魁北克省新《民法典》第3131条明确规定,时效适用支配诉讼实体内容的法律。[6]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诉讼时效规定为实体法问题。
(二)举证责任和证据问题
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则,如证据种类、证人资格、证人询问和证据效力等,多是程序性的,各国法律对这些问题的定性基本相同。但在举证责任问题的识别方面,两大法系存在较大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其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如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2条第2款,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8条和1980年《罗马公约》第14条均将举证责任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则将举证责任识别为程序法问题。[7]依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当事人举证责任问题,原则上依法院地法。但若举证责任规则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判决和决定,则适用法律关系的准据法。[8](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立法对前述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4年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属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
(三)推定问题
推定可分为事实推定(presumption of fact)和法律推定(presumption of law)。事实推定指对一些事实进行推定,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在相关事实被证明之前,可推定丈夫是子女的生父,对事实推定可提出反证。法律推定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推断,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德国民法典》规定,数人死亡时间先后不能确定时,推定同时死亡,属于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此属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9]如《罗马公约》第14条和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2条第3款。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事实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这些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行立法对推定的性质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认为,若推定仅关系到证明事实的方式,则是程序性的;若推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则是实质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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