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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豁免公约》在国际私法中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2]第一,作为一般原则,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公约》第5条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2004年《国家豁免公约》在国际私法中

2004年12月2日,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各会员国经过长达27年努力完成的《国家豁免公约》[11]终于在第59届联大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向各国开放签署,2005年9月14日李肇星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公约在肯定国家豁免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对国家豁免权进行了具体限制,总体上是对限制豁免理论的肯定,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虽然该公约尚未生效,但我国签署公约的行动,已清楚说明了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国家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2]

第一,作为一般原则,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公约》第5条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依照《国家豁免公约》第2条,有权在外国法院代表国家并援引管辖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它们须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二,国家豁免权可以放弃。放弃执行豁免只能采取明示放弃的形式,一国按照该公约第7条放弃管辖豁免,不构成默示放弃执行豁免。另外根据《国家豁免公约》第7条和第8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者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之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www.xing528.com)

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第三,在公约第10条至17条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国家豁免公约》第10条至17条规定,在以下四种诉讼中,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关于一国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交易的诉讼;关于一国在该国和个人间关于已全部或部分或将履行的雇佣合同的诉讼;关于一国在因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而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关于不动产、财产继承或者托管财产的诉讼。另外,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订立书面协议,将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提交仲裁,则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或者仲裁程序;或者裁决的确认或撤销,但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依据《国家豁免公约》,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确定该国对在法院地国享受法律保护的专利、商标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任何权利;或据称该国在法院地国领土内侵犯在法院地国受到保护的、属于第三者的前项所述性质的权利。而且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有关该国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所载货物之运输的诉讼中,或者拥有或经营一艘船舶的一国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有关该船舶经营的诉讼中,只要在诉讼事由产生时该船舶是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也不得援引管辖豁免。[13]

最后,如果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参加者不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该机构是按照法院地国法律注册或组成,或其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法院地国,那么在参加该机构的国家与该机构或该机构其他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该国也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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