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无论其性质和目的如何,均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权,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对该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及各部、各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和企业等;在国家未自愿接受他国管辖的情况下,以国家为被告的民商事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绝对豁免理论得到了奥本海、海德(Hyde)、戴赛、菲兹莫利斯(Fitimaurice)、哈克沃斯(Hackworth)等许多著名国际法学家的支持,实践中,绝对豁免理论也为许多著名判例所支持,如比利时国会号案、交易号案、佩萨罗号案等。[3]
交易号案
“交易号”原是一艘由美国国民拥有的帆船。1810年被法国军队捕获,未经法院审判便被充作了法国公船,改名“巴拉乌号”。后来该船在一次航行中因恶劣天气避入宾州费城港,两美国公民在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对该船享有所有权。该船未派人出庭应诉,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出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原确系美国公民所有,也确实是法国军队非法没收,但该船现在已属于法国皇帝,成为法国国家财产,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因此检察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并释放该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判决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每一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主权者,主权者所负的义务使其不得将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以免损害本国尊严。主权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以及促使他们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商的共同利益,使得每一主权者对位于其领土之内的外国主权者及其代表、外国军队以及未经其禁止进入其境内的外国公船,均放弃行使领土管辖权。该判决还指出,为贸易目的而进入另一国的商船,应暂时服从该国管辖,但公用武装船舶的情况则不同。这种武装船舶构成其本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依主权者的命令,用来实现国家的目的。对这种航船行使司法管辖权,必然会干预外国主权者国家目的的实现,并影响其独立和尊严。因此可以认为,一国默许友好国家的武装船舶进入该国港口,就意味着豁免了对这种船舶的管辖。该判决还指出,在君主私人财产与维护国家尊严与独立的武装力量之间有重要区别。一个君主在国外取得私人财产,可假定其已放弃了君主身份而以私人身份取得该财产并将该财产置于外国的领土管辖之下,就君主拥有的武装力量而言,则不得作这种假定。因此该判决认为,如果一国军舰进入向其开放的友好国家的港口,应认为后者已默示豁免了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这应成为一项公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主权者有不法行为,则这种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是政策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理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交易号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经典性案例,也是世界有关这一问题的最早的司法判例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经默示许可进入友好国家的武装船舶是否享有豁免权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同时对领土管辖权的性质、主权者之间的关系和美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经典性意见。一百年来交易号案为美国司法判例所坚持,并将豁免权范围扩及外国政府所有并用于公共目的的一切船舶。但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司法机关、国会和国务院开始背离交易号案所确立的立场,逐渐转向限制豁免理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