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是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非经一主权国家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及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或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等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一国法院可受理主权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或在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原诉直接有关的反诉,在主权国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可推定其已放弃了管辖豁免权。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是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非经一主权国家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及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或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等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根据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一国法院可受理主权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或在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原诉直接有关的反诉,在主权国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可推定其已放弃了管辖豁免权。
(2)诉讼程序豁免。指非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指非经一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将其财产用于强制执行法院判决。(www.xing528.com)
上述三项豁免权内容是相互独立的,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只有一国明确放弃了上述三项豁免权,其他国家法院才可以对以该国为被告的案件作出判决并以该国财产强制执行其判决。[2]
国家豁免原则最早源于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教谕,目前该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关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论和实践长期以来存在分歧。传统理论有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出现了废除豁免理论和平等豁免理论。前两种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相应国家的支持,后两种理论目前限于理论探讨,尚无实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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