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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的特点和实施情况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普遍优惠制有以下三个特点:普遍性。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非歧视性。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应实行普遍优惠制,不应对特定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但目前国际社会尚缺乏一套有约束力的规则保证普遍优惠制的实施,是否给予以及对哪些国家的哪些商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完全由发达国家依据各自的普惠制给惠方案决定。

普遍优惠制的特点和实施情况

普遍优惠制(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指发达国家在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进出口方面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减收关税或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该制度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同发达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方面的悬殊差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所规定的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使发展中国家真正得到实惠,而且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会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的关税减免制度。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普惠制,1971年7月1日这一制度开始生效。普惠制的核心是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了原产地资格,是决定其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30]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19条承认了普遍优惠制,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范围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待遇。据此,普遍优惠制有以下三个特点:

(1)普遍性。所有发达国家在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进出口方面均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这种待遇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2)非互惠性。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www.xing528.com)

(3)非歧视性。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应实行普遍优惠制,不应对特定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

但目前国际社会尚缺乏一套有约束力的规则保证普遍优惠制的实施,是否给予以及对哪些国家的哪些商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完全由发达国家依据各自的普惠制给惠方案(GSP SCHEME)决定。普惠制给惠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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