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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由于《法国民法典》以前的国际私法立法多系区际私法的性质,因此1804年《法国民法典》同时标志着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正式确立。亚非拉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也有较大发展,泰国、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科威特、约旦、阿拉伯也门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秘鲁、委内瑞拉等国,均制定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或法典。这些国家的新国际私法受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影响较大,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其固有的法律传统。

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欧洲早期的国际私法立法多是对法则区别说的直接承认,如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Codex Maximilianeus Bavaricus Civilis)是目前发现的对国际私法问题进行比较系统规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该法典中的许多国际私法条文即是对法则区别说教条式的采纳和接受。[55]

近半个世纪之后产生的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典》(Allgemeines Landes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可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法典。该法典第22~45条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系统集中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的个人方面的特征和权利适用其住所地法律。如果有两个住所,则对于该人的能力适用有利于其行为有效的那个住所地的法律;外国人在本邦境内签订关于位于本邦的物的合同,其缔约能力适用有利于该合同成立的法律;[56]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第一个婚姻住所地法律,这一规定采纳了杜摩林的观点;离婚引起的财产方面的后果适用离婚时婚姻住所地法。该法典对家庭和继承领域的国际私法问题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属人法。[57]

被拿破仑认为不朽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仅包含有零星的国际私法条文,除了第47条(在外国作成的法国人和外国人的身份证书)、第170条(在外国缔结婚姻的形式)和第999条(法国人在外国订立遗嘱的方式)之外,只有第3条涉及国际私法,该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全体居民均有强行力。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关于个人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也同。”

该条第3款关于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于所有法国人的规定,很快被司法实践类推适用于外国人,从而扩大成为一条双边冲突规范: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由此正式确立了自然人属人法中的本国法主义(国籍主义)。因此可以认为,《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本国法主义的正式诞生。另外,由于《法国民法典》以前的国际私法立法多系区际私法的性质,因此1804年《法国民法典》同时标志着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正式确立。《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44年《塞尔维亚民法典》、1851年《智利民法典》、1851年《希腊民法典》、1854年《苏黎世私法典》、1863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1865年《罗马尼亚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66年《魁北克民法典》、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1871年《阿根廷民法典》、1888年《西班牙民法典》[58]、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相继产生,国际私法从学说法进入了成文立法的新时代

20世纪以后,国际私法立法进一步发展,欧洲大陆出现新的国际私法立法浪潮:1926年波兰《国际私法法典》、1946年《希腊民法典》、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法典》、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1980年《罗马公约》、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和1999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法》,等等。亚非拉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也有较大发展,泰国、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科威特、约旦、阿拉伯也门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秘鲁、委内瑞拉等国,均制定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或法典。中国(1986)、日本(1989)和韩国(1962)于二战后制定或修改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科威特1961年制定了《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80年又对其作了修正。非洲国家,如马达加斯加(1962)、中非(1965)、加蓬(1972)、阿尔及利亚(1975)和布隆迪(1980)等国都以成文立法方式对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拉美国家如秘鲁和委内瑞拉等国也都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或者法典。[59](www.xing528.com)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俄罗斯联邦1999年制定了民法典,白俄罗斯民法典于1999年开始实施,立陶宛于2001年通过了新民法典。这些新民法典都以专章专篇的方式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系统集中的规定。这些国家的新国际私法受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影响较大,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其固有的法律传统。东欧国家,有些制定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另一些则沿用了政治剧变以前的国际私法法规。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其国际私法规则主要存在于判例之中。但20世纪后,这些国家也开始出现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英国1949年《婚姻法》、1963年和1968年《遗嘱法》、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1978年《国家豁免法》、1978年《民事管辖权与判决法》、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1987年《婚姻法改革法》、1987年《信托承认法》、1990年《合同法(准据法)》、1991年《外国公司法》、1995年《国际私法法(杂项规定)》、1996年《仲裁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都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规定。其中1990年《合同法(准据法)》规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适用1980年《罗马公约》,1995年《国际私法法(杂项规定)》系统规定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属于两部对国际私法问题规定比较系统的单行国际私法法规。美国1934年出版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出版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这两部重述属于民间立法性质,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美国不少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判决案件。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91年制定了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作为该州民法典第四编,该国际私法法规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均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加拿大国际私法渊源主要是判例,具有成文法传统的魁北克省在其新《民法典》(1991年制定,1994年生效)中也用专门一编的篇幅(第10编)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进入21世纪后,国际私法发达国家继续发展完善其国际私法立法,如德国和瑞士;一些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原来不很发达的国家后来居上,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吸收国际上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修正了原有法律或者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或者法典,如《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2002年《蒙古民法典》、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和2007年1月1日生效的日本《关于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法律》等。国际私法研究进一步繁荣,国际私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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