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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美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及历史背景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世纪以前,英国主要有三种法院:普通法法院、商人法庭和海事法院。普通法法院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于陪审员须同时是证人和被告的邻居,因此普通法法院对发生于英国之外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英国和美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及历史背景

历史不会重演,但往往会出现惊人的相似。在罗马人为解决市民法与外民族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创造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一千多年以后,在远离西欧大陆的不列颠产生了一个类似的实体法律制度——中世纪商人法(Lex Mercatoria/Law Merchant)。一方面由于中世纪商人法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其当时主要是农业国等原因,中世纪的英国没有产生法律冲突,因而也不需要解决法律冲突。17世纪以前,英国主要有三种法院普通法法院、商人法庭和海事法院。普通法法院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于陪审员须同时是证人和被告的邻居,因此普通法法院对发生于英国之外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普通法法院受理属于其管辖的普通法诉讼。[15]只适用普通法。商人法庭和海事法院主要受理商事和海事案件。由于不受普通法规则限制,这两种法院对涉外案件也拥有管辖权,其适用的法律是中世纪商人法和海商法。这样,法律适用问题被管辖权问题所取代,一旦管辖权确定,各法院只适用自己的法律。[16]

因此数个世纪中,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对英国法官来说既无必要,也无法理解。

18世纪,随着英国中央集权的加强,商人法逐渐被并入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断扩大。英国普通法法院在1765年的Pillans v.van Mierop案中,未经证人证明商人法的内容依职权适用了商人法,这标志着商人法已开始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后来曼斯费尔德(Mansfield)法官使普通法法院管辖权进一步扩大,中世纪商人法停止存在,英国商法开始诞生。伴随普通法法院管辖权的扩大,普通法法院开始受理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始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1752年,英国教会法院在一个关于两个英国人在法国缔结的婚姻的效力案件中适用法国法宣告该婚姻无效(依英国实体法该婚姻应为有效),这是英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判决案件。[17](www.xing528.com)

1760年,英国曼斯费尔德公爵(Lord Mansfield)在对Robinson v.Bland一案的判决中,引用胡伯的理论,正式承认了当事人自治原则。他在判决中说:“当事人希望适用英国法。当事人成立交易时如果明确表示希望适用另一国法律,则行为地法原则不予适用。”[18]

1776年美国脱离英国正式独立。美国独立后,工商业发展迅速,各州民商事交往比较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大量产生,这一切促使了美国国际私法的产生。受判例法形式影响,美国国际私法长期以来存在于混乱复杂的众多判例之中,没有系统的理论,也无成文的规则。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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