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立法原因引起的准据法变更
这种变更包括因法律的修、改、废引起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变更和法律关系准据法内容的变更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本质上都是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对现实的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的反映,属于时际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各法律部门共有的现象,因此各国国际私法一般缺乏对这种问题的专门规定。解决这种时际法律冲突的原则主要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选择适用哪一个原则,应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公正解决作为选择标准。
(二)因连结点变化引起的准据法变更
在事实因素变化引起连结点变化的情况下,如物由甲国进入乙国,当事人由中国公民归化为美国公民,夫妻共同住所地由中国移到日本等,准据法的变更不是由立法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事实因素和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关于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准据法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解决方案也不一致。我们认为,为了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兼顾维护既得权利、尊重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等多种因素,我国将来立法可采取下述方案:
依原来的准据法已经有效取得的权利,在准据法变更后应被尊重,但应以新准据法所能接受的方式行使;(www.xing528.com)
如果某法律行为依旧的准据法无效,但已经完全具备了新的准据法规定的有效要件,那么在连结点变更导致该法律行为受新的准据法支配之后,除了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况之外,新的准据法应允许该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的内容变更
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因立法行为发生内容变更的情况下,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作为准据法的问题,国内外均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是特定时期生效的法律,因此应依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时生效的准据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是一个变化着的法律体系,因此应依新法。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准据法内容变更问题属于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因此原则上应由准据法所属国的时际私法来解决。若该国缺乏时际私法规范,也可适用法院地的时际私法规范。如果适用准据法所属国的时际私法规范导致明显不合理的结果,例如,该时际私法规范要求适用新法,但新法的适用导致原来合法有效的婚姻成为非法同居,此时我国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显失公平的结果进行纠正。为预防争议发生,实践中当事人若欲适用某一具体时期生效的法律,最好在选择法律时明确约定,当事人选择某一具体时间(如订立合同时)生效的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方面分析,我国立法既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甚至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也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在某一时期生效的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因此对这种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应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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