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冲突规范据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是将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连结点是冲突规范系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将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连结起来的桥梁和纽带;从实质上看,连结点反映了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或者隶属关系,表明该法律关系应受该地域法律的支配,违反该地域的法律,该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因此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任意的,它必须反映涉外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和确定连结点的过程。
(二)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连结点进行不同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指被法律规定为连结点的与案件有关的某一客观因素或客观存在。国际私法中的连结点大多数都是客观连结点,如国籍、区籍、住所、居所、惯常居住地、法院地、物之所在地、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法人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注册地、船旗国等。与客观连结点相对应的是主观连结点,主观连结点是主观意图本身,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意愿或者双方/多方的合意。《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冲突规范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本身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连结点,这一连结点即属于典型的主观连结点。(www.xing528.com)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又称不可变连结点,指连结点一经产生即固定化,不因以后的事件或当事人的行为而发生改变的连结点,如结婚举行地、侵权行为地、合同订立地、不动产所在地、法人设立登记地等。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指产生之后仍然能够为当事人所改变的连结点,又称可变连结点,如住所、惯常居所、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地、国籍、船旗国等。应当注意的是,以法律概念形式出现的任何连结点都是静态的,静态连结点与动态连结点的概念只是从连结点是否可因事实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一方面对连结点作的分类,并不表明连结点本身是处于运动中的。[2]
3.单纯事实和法律概念
连结点还可分为单纯事实和法律概念。单纯事实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和法院地,这类连结点在认定时一般不需要法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确认。国际私法中的多数连结点是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合同订立地、侵权行为地等。法官认定这些连结点是否存在时不仅要考虑客观的事实因素,而且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是否满足。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可能规定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在认定属于法律概念的连结点的存在时,可能还会产生连结点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如英国法认为合同成立地是承诺发出地,法国法则认为承诺送达地是合同成立地,此时便产生连结点确定方面的法律冲突,这是此类连结点的特殊之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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