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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研究方法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因此,研究国际私法应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不可顾此失彼。离开了对外国法尤其是世界各国实体法的比较和了解,国际私法既不可能产生,也无法发展。该公约直接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其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内,消除了各缔约国法律之间的冲突。[18]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欧福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国际私法研究方法解析

(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研究国际私法侧重于通过理论分析推导出普遍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从司法判例中归纳出一些共同性的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因此,研究国际私法应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不可顾此失彼。完全靠理论分析和演绎推理推导国际私法规则是历史唯心主义;认为国际私法不需要理论指导,只有从司法判例中归纳出的规则才是有效的规则,则属于狭隘的实用主义

(二)历史的和社会学的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我们研究法学必须结合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因此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必须综合运用历史的和社会学的方法。

(三)比较研究的方法

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离不开对各国民商实体法的比较,国际私法的最初形态“法则区别说”就是建立在对当时罗马法和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法则的比较研究基础上的。国际私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如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和冲突规则的适用都以对不同国家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比较为前提:没有对内外国冲突法的比较,就无法知道外国法是否反致回法院地法;没有对内外国法的比较,就无法知道内国法是否被“规避”;没有对内外国法的比较,也就不可能知道内国公共秩序是否遭受损害。因此比较研究的方法被称为“国际私法之母”。离开了对外国法尤其是世界各国实体法的比较和了解,国际私法既不可能产生,也无法发展。

[1]Kegel/Schurig: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9.Aufl.,Muenchen 2004,S.1f.

[2]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全文载于中国海事审判网,访问时间:2007年10月12日。

[3]Kegel/Schurig: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9.Aufl.,Muenchen 2004,S.1f.

[4]2004年5月5日上海《青年报》。

[5]解决第四个案例中的“法律”冲突的规则属于区际私法。

[6]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法律相互之间在空间效力上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不同法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在空间效力上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和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在对人效力上的冲突。

[8]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余先予:《冲突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90页。

[9]Gerhard Kegel:Begriffs-und Interessenjurisprudenz im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in:Festschrift für Hans Lewald,hrsg.von Max Gerwig...,Basel 1953,S.259.

[10]Gerhard Kegel:Das Ordnungsinteresse an realer Entscheidung im IPR und im internationalen Privatverfahrensrecht,in:Festschrift für Ulrich Drobnig、hrsg.von Jürgen Basedow...,Tübingen 1998,S.315.Kegel/Schurig: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München 2000.

[11]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Die Frage nach dem Sitz des Rechtsverhaeltnisses in einem Gebiet als Ausgangsbasis der modernen Lehren,in: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hrsg.von Paolo Picone und Wilhelm Wengler,Darmstadt 1974,S.18.

[12]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13]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14]同①。

[15]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关于识别冲突问题的论述。

[16]目前直接调整方法最为成功的例子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直接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其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内,消除了各缔约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截至2013年9月25日,该公约已在下述80个国家生效: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匈牙利、冰岛、伊拉克、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利塔尼亚、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韩国、以色列、洪都拉斯、加蓬、塞浦路斯、利比里亚、巴拉圭、黑山共和国、前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国、萨尔瓦多、日本、黎巴嫩、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土耳其、贝宁、圣马力诺、巴西、巴林。(www.xing528.com)

[17]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3页。

[18]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欧福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1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站:http://www.hcch.net。

[20]关于这些公约的内容,详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中、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这五个公约是《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的公约》、《关于赡养费的公约》、《关于管辖权与执行判决的公约》、《关于破产的公约》和《关于继承的公约》。

[22]如1980年《罗马公约》从谈判到1991年生效经过了10年之久。

[23]Erik Jayme/Rainer Hausmann:Internationales Privat und Verfahrensrecht,Muenchen 2002,ⅩⅩⅠ.

[24]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25]关于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其他观点,参见屈广清:《冲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金彭年:《我国大陆和台湾国际私法问题比较》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1年第3期,第38、39页。

[26]转引自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27]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双元、金彭年、张茂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中、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29]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30]同①。

[31]E.Lorenzen,“Huber’s De Conflictu Legum”,in:Selected Articl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947,pp.136-180.

[32]本书中除非特别注明,民事关系均指广义的民事关系,即包括商事关系在内。

[33]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34]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5]李双元、金彭年、张茂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6]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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