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国、本国和外国
内国、本国和外国是国际私法中经常使用的几个概念。但我国国际私法著作中少有关于“内国”概念及其含义的论述,我国《辞海》(1989年版)也未将“内国”一词收录在内。根据我国国际私法著作使用“内国”一词的具体语境,本书认为,“内国”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内国”即是法院地国。例如,在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私法》中,下述引文中的“内国”均指法院地国:“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即认为该人是内国人,而以内国法作为他的本国法。”[12]“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14]与“内国”相比,“本国”更容易确定和被人理解。在国际私法中,“本国”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法律上所隶属的国家,即国籍国。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是个含义不确定的概念,根据具体语境的不同,“外国”一词可表述不同的含义。在与“内国”一起使用时,“外国”指“内国”以外的一切国家;在与“本国”一起使用时,“外国”是指“本国”以外的所有国家。
(二)国内案件
国内案件指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的案件,即仅具有内国因素的案件。因公法案件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书中的国内案件一般仅指国内私法案件,即所有因素均集中于内国的民商事案件。例如,两个居住于上海的中国人在杭州结婚;一居住于天津的中国人继承另一中国人遗留于北京的遗产,二者均属于典型的国内案件。由于国内案件的一切因素均集中于内国,因此对于国内案件,无论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均适用内国法。
(三)国际私法案件
国际私法案件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即涉外民商事案件。与国内案件相比,国际私法案件具有下述四个明显特征:
1.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案件的第一个典型特征是其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以及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据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民商事案件具有下列因素之一,则应认定其具有涉外因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只要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无论其具有外国国籍还是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均构成法律关系的“涉外主体”,该法律关系即属于涉外法律关系,因此该案件便属于国际私法案件。如果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外国有住所、经常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等,该法律关系也属于涉外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物权法律关系中标的物位于国外,该法律关系即属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于国外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均不具有涉外因素,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两个在国外旅行的中国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该法律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特定的审判机构
为了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国目前对国内案件和国际私法案件实行不同的管辖权制度,国际私法案件的管辖权由特定的审判机构集中行使。对于国内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20条确定;对于国际私法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3.特定的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对国内案件和国际私法案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国内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前三编的规定,国际私法案件的诉讼程序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70年《海牙调查取证公约》等。
4.特定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国内案件,由于其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均适用我国法律。但对于国际私法案件,由于其具有涉外因素,我国法院审理时首先须根据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果准据法是我国法律,则法院自应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准据法是外国法,我国法院必须通过适当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然后依据该外国法律审理案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