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的监督,都有两种程序,即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理由有差异。
(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
1.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符合一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裁决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对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执行情形与《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基本一致,唯独情形(一)表述不同。《仲裁法》的表述是“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诉讼法》的表述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比较之下,《仲裁法》的表述更准确,《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严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与“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为并列具存之关系,非选择性关系。所以准确表述应该是把“或者”改为“而且”。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内外差异
综上所述,明显可以看出内外差异。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只审查程序问题;而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既审查程序,又审查实体证据问题,并且还要考察仲裁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尽可能尊重仲裁裁决,这是法院的基本态度。在具体执行上,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凡要裁定不予执行的涉外裁决,必须向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事前报告。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当事人以相同的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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