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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涉外仲裁是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法院在涉外仲裁中的作用,包括协助和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中国涉外仲裁是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法院在涉外仲裁中的作用,包括协助和监督。协助包括协助财产保全和协助执行仲裁裁决;监督,包括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两种程序。

(一)协助

1.协助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监督(www.xing528.com)

1.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70条引用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71条及《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权力,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后果

对于裁定不予执行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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