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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纽约公约》相对于前两项条约而言,扩大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放宽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简化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从而大大地便利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制度的形成。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于《纽约公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

国际商法: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两层含义:本国所作出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所作出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对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会涉及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各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大都作了严格限制,其程序也较复杂,具体要求和做法不一。

为了解决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国际社会曾先后缔结过三个国际条约:1923年的《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58年订立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这三个条约中,最重要、参加国最多、最完善、影响最为广泛的是《纽约公约》,实际上它已取代了前两项条约。《纽约公约》相对于前两项条约而言,扩大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放宽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简化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从而大大地便利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制度的形成。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于《纽约公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截至2018年4月,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已达到159个。安道尔、安哥拉、弗得角和苏丹是最近加入的几个成员。

《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并予以执行。据此,《美国联邦仲裁法1990年修正法案》第201条明确指出,美国法院应当按该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纽约公约》。

在实施《纽约公约》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许多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都通过声明互惠保留。我国也作了两项保留。因此,在具体到公约缔约国申请执行裁决时,必须要注意到这一点。(www.xing528.com)

关于执行的程序,《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1)各缔约国均应承认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2)应依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及公约有关条件予以执行,即缔约国负有责任依其国内程序规则强制执行,但执行条件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3)各缔约国在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规定条件的裁决时,不得给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的条件或征收过多的费用”,即应实施非歧视待遇,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申请执行的条件,《纽约公约》第4条作了简要的规定,即申请人应提交:(1)业经证实的原裁决正本或其副本;(2)业经证实的原仲裁协议或其副本;同时,应将上述裁决及仲裁协议翻译成执行地国的官方语言。

关于拒绝执行的理由,《纽约公约》第5条列举了下述六种情形及理由:(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的仲裁程序规则;(3)仲裁员(庭)超越仲裁权限或范围;(4)仲裁庭组成不当,即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未订此种协议时,又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6)违反公共政策。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不予执行涉外裁决的理由比较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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