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代理关系建立后,代理人应以诚实勤勉的态度,尽自己的技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一个专业性人才应尽其专业要求的技能为本人效力。如果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在替本人处理事务时有过失,致使本人遭受损失,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的责任。
(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例如,本人委托代理人替其推销货物时,除非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代理人自己不能利用代理关系的便利同本人订立买卖合同买进本人的货物。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以从两边收取佣金。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除经特别许可的情形外,不得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也不得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对代理权的滥用,是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有权随时撤销代理合同或撤回代理权,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其本人除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在英国1939年Reiger v. Campbell-Stuart案中,原告(本人)指示被告(代理人)为其购买房产。被告找到一栋价为2 000英镑的房产,但安排其一名亲戚以4 500英镑购买该房产,然后,被告才安排原告以5 000英镑购买。法院认为,被告从中获得了秘密利润,违背了代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人利益相违背的事务的义务。
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并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该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或拒绝支付代理人在受贿交易上的佣金,本人还可以对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由于行贿受贿订立合同而使其遭受的损失。即使代理人在接受贿赂或图谋私利时,并未因此而影响他所作的判断,也没有使本人遭受损失,但本人仍然可以行使上述权利。根据英国《1906年反贪污法》(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1906)的规定,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都犯有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协议终止之后,都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或资料向第三者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资料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另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因为根据某些国家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这种限制是无效的。
(四)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代理人有义务对一切代理交易保持正确的账目,并应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或在本人提出要求时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为本人收取的一切款项须全部交给本人。但是,如果本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本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或以在他手中掌握的属于本人所有的金钱,抵销本人欠他的款项。
(五)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这是一条一般原则,它源自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和本人对代理人的个人信任和依赖。代理关系是一种信任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本人授予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如客观情况有此需要,或贸易习惯上允许这样做,或经征得本人的同意者,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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