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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类型及国际商法中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德国法,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代理有下列类型。即使代理人需要以书面方式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本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授予代理权。但要取得这种代理权是相当困难的,英美法院一般也不愿意不适当地承认这种代理权。

代理权的类型及国际商法中的法律规定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此外,公司法人本身是不能进行活动的,它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处理各种业务。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的董事一般被认为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的代理人,因为董事之外还有公司另外的代理人。按照德国法,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

2.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由被代理人的委托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就是委托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如《德国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权的授予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其为代理行为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之。”本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1)该意思表示必须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相对人既可以是被授权人,即代理人,也可以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

(2)委托的形式无特殊要求。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要求,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作出,也可以通过一定行为默示作出。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认为,代理有下列类型。

1.明示的指定

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即使代理人需要以书面方式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本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授予代理权。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购置不动产,才须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这种要式的授权文书叫作“授权委托书”。

2.默示的授权(www.xing528.com)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署,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例如,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默示的代理权。如果日后甲不让乙以他的名义订货,则甲除通知乙以外,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义向丙订货,他仍须向丙负责。

3.不容否认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例如,某甲经常将自己的私人印鉴交给某乙保存,当某乙以此向他人声称是某甲的代理人,并与某丙订立合同时,某甲不加否认,而某丙基于这一种情况合理地信赖某乙有代理权。如果日后某乙拒不履行合同,某甲就不能否认某乙是其代理人。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并有权抵押船舶以清偿为完成航次所必需的修理费用。但要取得这种代理权是相当困难的,英美法院一般也不愿意不适当地承认这种代理权。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力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当事人。

5.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作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如果他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而是打算作为代理人替别人订立合同,但并没有把这种意图告诉给订约对方,那就不可能在事后由本人予以追认。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是针对法人而言的。因为根据英美的法例,如代理人替尚未成立的公司订立合同,日后即使该公司经过注册成为法人,该公司也不能追认这个合同。

(4)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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