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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法中的第十二章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货币,另一个是票据。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凭信用证付款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在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实务中,被各国及各大银行广泛采用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法中的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支付是适应国际商业往来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起源较早,使用极为广泛,除了国际贸易、国际旅游、国际技术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援助等,均会引起跨国的货币收付。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货币,另一个是票据。实践中,直接用货币进行支付与结算只占很小的比重,大多则是采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独立性、文义性的特点。票据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等一系列行为。国际社会从19世纪中期就开始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形成英美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两个不同的体系,197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主持起草了两项适用于国际票据的统一法公约,在协调两大法系的分歧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www.xing528.com)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凭信用证付款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方式涉及的当事人很多,其中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除基本当事人以外,有的信用证当事人还包括付款行、议付行、保兑行等。目前在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实务中,被各国及各大银行广泛采用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界定了信用证是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的承诺,确立了信用证独立、信用证严格相符等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受益人的权益,极大地促进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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