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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赔付和代位求偿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的赔偿,只要保险人作了赔付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接受因受损失而产生的权利和补偿,也即享有代位求偿权,向负有过失的第三者索回所支付的赔款。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款,若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况下导致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均应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海上保险赔付和代位求偿

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人赔付了全损或部分全损之后,有权接管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而保险人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则无权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能接管其残损部分。但是,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的赔偿,只要保险人作了赔付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接受因受损失而产生的权利和补偿,也即享有代位求偿权,向负有过失的第三者索回所支付的赔款。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和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也即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根据侵权法而使被保险人具有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2)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尚未向责任方索赔或索赔未果并且尚未放弃索赔权;(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作了赔付。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既可用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实践中,无论以被保险人名义还是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追偿,通常都会请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证书,以使双方明确自己的权益,避免日后发生权益纠纷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款,若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这是因为,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金额,是用以补偿其已支付的那部分损失,对超过其应得的部分,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同理,当追索权由被保险人行使时,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款如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被保险人有权留存超出部分。(www.xing528.com)

退还保费也是保险人的义务之一。保险人在因以下情况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保险费:(1)被保险人非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错误告知的;(2)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4)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在上述情况下导致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均应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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