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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国际商法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于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种类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有全损和部分损失,除全损以外的任何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这是指保险标的因受损而变形或变质,完全失去了其原有的使用或食用价值。该项法律行为就是保险委付。

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国际商法成果

(一)关于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种类

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有全损和部分损失,除全损以外的任何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1.全损

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我国《海商法》第245条给实际全损的定义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该定义表明实际全损包括三种情况:(1)保险标的已经灭失,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完全毁灭或沉没并无法打捞等。(2)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这是指保险标的因受损而变形或变质,完全失去了其原有的使用或食用价值。(3)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是指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被剥夺,且不能再归还。

推定全损是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推定全损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给货物造成部分损失为前提,而以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条件;二是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是经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判断的,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错误判断,保险人有权拒绝按全损赔偿。后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经采取措施虽可获救、修复,但因此而支付的费用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部分受损,受损价值并未达到保险金额。部分损失与推定全损虽都是保险标的受到局部损失,但前者的局部损失是最终性质的,而后者的局部损失则是临时性的,最终会导致实际全损的发生或者导致比实际全损更为严重的后果。部分损失中包括部分全损,它通常发生于货物保险中,主要有三种情况:(1)分批运输的被保险货物发生的整批的全部灭失;(2)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被保险货物发生的整驳船货物的全部灭失;(3)在装运或转运时被保险货物发生的整件的全损灭失。

(二)关于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损失的种类和保险单的性质来确定的。损失的种类是指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及部分全损等;保险单的性质是指定值保险单或不定值保险单,现代保险单多为定值保险单。因损失类别和保险单性质不同,其赔偿计算方法也有异。

1.对实际全损的赔偿

当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根据定值保险单,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而不论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还是低于约定的保险价值;根据不定值保险单,保险人则按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如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如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则仅按实际价值赔偿。

2.对推定全损的赔偿

当推定全损成立时,只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就应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www.xing528.com)

3.对部分损失的赔偿

对部分损失,按两种不同的损失程度分别计算:一是当货物发生部分全损时,对定值保险单,保险人根据约定价值按全损部分的保险价值占全部货物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对不定值保险单,保险人按全损部分的保险价值赔偿。二是当货物发生部分损坏时,对定值保险单,保险人根据约定价值按货物的贬值率负责赔偿,即约定价值×(到达地完好货物毛值−到达地受损货物毛值)/到达地完好货物毛值;对不定值保险单,保险人根据保险价值按货物的贬值率负责赔偿,即保险价值×(到达地完好货物毛值−到达地受损货物毛值)/到达地完好货物毛值。

(三)关于保险标的的委付

当海上保险标的中的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认定推定全损成立时,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全损赔偿,也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赔偿。被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时,须作出放弃有关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并在获得保险赔款时将其移交给保险人。该项法律行为就是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是海商法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立,并为之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50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都是关于保险委付的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同。根据这些规定,保险委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被保险人认为推定全损成立,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并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必然要审查推定全损是否成立。只有在保险人认为推定全损成立时,才会进一步考虑是否接受委付。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保险委付须经保险人接受方为有效。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海商法制度中的船舶优先权,始终是依附于船舶的,债权人只要求船舶的所有人履行债务,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人如接受了委付的保险标的,就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和不接受委付的权利。在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不受影响。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应否按实际全损负责赔偿未作明确规定,而英国法已作了肯定的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关于委付通知的方式,当事人均可采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或两者并用。保险人无论接受与否,都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沉默,并不表示接受委付。委付从保险人通知接受时起生效。此后,被保险人不得撤回。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其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委付财产的相应义务。全部权利是指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旦保险人接受委付财产,被保险人即应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同理,委付财产的相应义务与责任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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