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的风险即保险范围,经当事人约定,载明于保险单中。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条款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制定并公布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等;英国关于海运货物保险的条款有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制定、公布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和《协会货物战争、罢工险条款》。
(一)我国海上保险条款
我国海上保险条款将承保的风险分为基础险和附加险两类,供被保险人选择其中一项基础险,再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若干项附加险进行投保。
1.基础险
基础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包括如下。
(1)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它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在运输途中”指的是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在各种运输工具中和各种储存处所的存放期间。“全部损失”是指货物的实际全损。“整批货物”通常是指保险单上开列的全部货物,但被保险货物若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则可将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视为一个整批,只要整个驳船的货物发生全损,尽管这一损失仅为保险单货物损失的一部分,也被当作全损对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全损而要求全损赔偿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互撞”是指船舶之间相互碰撞,“物体”是指除水以外的包括流冰在内的任何物体,“爆炸”无论发生于运输工具或货物的内部还是外部,只要因爆炸而使运输工具或货仓内的货物受损。因以上种种原因导致货物的损失既包括全损,也包括部分损失。
③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的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该保险事故的发生其实是①和②两项保险事故的混合。由于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须为全损,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因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损,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为了解决理赔上的困难,在①和②两种保险事故混合发生时,保险人根据③款的规定负责部分损失的赔偿。
④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该项损失和费用是为了船舶的修理而产生的,并非属于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费用,如依据上述⑤项的规定,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但按该项规定,此种损失与费用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⑦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www.xing528.com)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都订有“船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规定在船舶发生互撞后,货方如果向他船获得了百分之百的赔偿时,应按本船的过失比例将获得的赔偿金额退还给本船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该项条款的规定,货方应自负该部分货损责任,但根据海运货物保险合同,该部分货损的风险则转由保险人承担。
(2)水渍险。水渍险包括部分海损。其责任范围既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范围,又包括平安险中除外的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这就是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之处。
(3)一切险是海上保险基础险中责任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它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些损失如被保险货物的短少、短量、碰损、钩损、破碎、渗漏、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等。
海运货物基础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原因所致的货损不负赔偿的责任。这些原则包括如下五种:①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② 由于发货人的责任;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的情况;④ 因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等;⑤ 因发生战争或罢工事件。
2.附加险
海上保险的基础险别所保障的责任范围大小不一,但都不能包括所有的意外损失。如海上保险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其保障范围较“一切险”小,如偷窃、玷污、短量等损失均不能包括在其责任范围之内。为了使不同货物获得不同保障,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性和价值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再在此基础上加保某些险别,这样加保的险别就是附加险(或称一般附加险)。顾名思义,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必须附属于平安险或水渍险等基础险别,并付保险费。
海上货物附加险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不属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而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投保了一切险,则无须加保一般附加险。但是,一切险并非包括“一切风险”,如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战争险、罢工险等都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因此,在投保一切险后再加保上述有关险别,这些加保的险别称为特别附加险或特殊附加险。投保要加保特别附加险或特殊附加险时须经过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同时,加付保险费后方能办理。
在保险实践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了如下各种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锈损险,包括破裂险。
(2)特别附加险,共有6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二)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
英国海上保险是根据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办理的,该条款分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和(C)三套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承保的风险为一切险,其他内容包括除外风险、责任期限、索赔、保险的利益、损失的减少、迟延的避免以及法律与实践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仅列明了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同样仅列明所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至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和(C)的其他各项内容则完全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的其他内容一样。
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在许多方面,如除外责任、责任期限和索赔等都是基本相似的,但在承保的风险范围上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承保的风险范围既包括货物的灭失,也包括货物的损坏,而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只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即负责赔偿;(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颠覆或出轨;(4)船舶或驳船碰撞或运输工具碰撞除水以外的任何外来物体;(5)在遇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弃货物。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比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承保的范围要大些,但是,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则包括在该险别之内。
其次,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也不完全相同。它除了包括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列明的七项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外,还包括如下三项原因造成的货损;(1)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2)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藏处;(3)整件货物落海或装卸时从船上或驳船掉入海中。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仅在于,水渍险负责赔偿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不负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