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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及保险方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海运货物的保险方式海运货物的保险方式通常有四种。流动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由被保险人在每次运输事宜确定后,将船名、航期、海运货物数量的金额通知保险公司,由其最后作出统计,以结清保费。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及保险方式

(一)保险标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第218条也明确指出,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有七大类,其中作为海运货物保险合同标的的是货物和货物预期利益两大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条同样将货物及其利益规定为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标的。

(二)货物

货物是指船舶所载的一切货物,但以商品为限。因此,船上的个人物品和给养品均不属于货物。在通常情况下,甲板货和活动物也不被视为一般货物,因为这类货物遭受的风险比一般货物大。另外,集装箱与包装材料一般也不列入货物范围,但在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由与货物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情况下,则由货物保险单所包含。

(三)货物预期利润

货物预期利润是指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出售并除去货物发票价值、运费、保险费后可获得的货物增值部分。该项利益从属于货物,而且货主只能就已装船的货物进行投保。投保时,可以对其单独投保,也可以与货物同时投保。

(四)海运货物的保险方式(www.xing528.com)

海运货物的保险方式通常有四种。

(1)船名已定的保险。实践中大多数是采用这种形式办理的,它仅承保指定船舶和指定航次上货物运输的风险。

(2)船名未定的保险。它是进口货物的买方常用的一种保险方式,进口方在投保时尚未知悉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待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再通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3)预约保险。这也是我国进口货物常用的保险方式,进口方通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并在其中规定,凡贸易合同规定由我方办理保险的海运进口货物,都属预约保险之范围,保险公司对这些货物,均负有自动保险的责任。根据合同条款,进口方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逐笔办理投保,也无须填写投保单,而是以国外卖方装船通知副本或进口货物结算凭单副本代替投保单,定期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4)流动保险。它是在大批货物分批装运的情况下采用,即由保险公司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每批运输货物的金额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直至扣完为止。流动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由被保险人在每次运输事宜确定后,将船名、航期、海运货物数量的金额通知保险公司,由其最后作出统计,以结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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