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与中介人

国际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与中介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其关系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其中介人则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然而,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际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与中介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其关系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其中介人则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对保险人的资格和经营管理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本人,但有时候,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办理投保时,该经纪人即为投保人;在国际贸易中,CIF合同的卖方即为买方的投保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投保人都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且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同时,投保人有权为自己的利益或为他人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在国际货运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本身虽不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则是以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为条件的。之所以出现受益人的情况,是因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债的关系,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故在投保时,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www.xing528.com)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办理索赔业务的人。在英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制度相当完善,被保险人通过经纪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或索赔的情况极为普遍,经纪人一旦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即向保险人投保并直接负责保险费。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通常按月份或季度结算保险费,被保险人则须在收取保险单之前向经纪人付清保险费。

我国一直没有设立保险经纪人制度,直至《保险法》的公布实施,该项制度才得到确立,并明确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地位及责任。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保险经纪人是一种提供中介服务,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因此,它必须依法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显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保险人承担。

我国自《保险法》实施后建立了保险代理制,为了更好地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和种类(即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以及因代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特别是对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具备条件及其执业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如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须分别具备该规定列明的条件;保险代理人执业时不得有该规定第58条列明的11种行为。

(七)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或者其他方的委托,向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勘查、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人。“公”即表示公平、公正、公开,“估”即指估计、估价、估量等行为。另外,保险公估实行的是有偿服务。然而,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公估人排除在保险中介人之外,直到2000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才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保险公估公司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执业管理等作了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