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以标准格式出现,常见的有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简称“奥斯特拉尔”等。下面以“金康”合同为例,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金康”合同共1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条款
“金康”合同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
(二)船东责任条款
在以下情况下,船东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因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或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2)可归咎于船东或船东经理人员本人的行为或过失。
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船东的赔偿责任:(1)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支付,包括船东所雇用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2)货物损坏是由于与其他货物接触或其他货物的渗透、串味、蒸发或货物的易燃易爆性质或不良包装引起的,并且不得视为积载不当或疏忽。
(三)运费及支付条款
运费应按装船货物数量或交付的货物数量计算,由双方商定。船东只有收取了全部运费后才有交付货物的义务,承租人不得用运费充当货物的损害赔偿。
交货时,如果要求,租船人应在装货港按当时最高汇率预付运费的2%,作为船舶一般性开支,包括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等。
支付方式为以现金全额支付,以支付日的平均汇率为准。
(四)留置权条款
当货物还在承运人(船东)掌管之下时,承运人有权就未支付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及滞期损失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承租人仍要对发生于装货港的空舱费和滞期损失承担责任。在卸货港,当船东对货物无法行使留置权时,承租人要对发生于卸货港的运费及滞期损失承担责任。
(五)装货与卸货
在租船合同中,装货与卸货是由承租人安排的,装卸时间快慢直接涉及船东利益。因此租船合同中订明装卸期限是非常重要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装卸义务的,要按超过时间交纳滞期费;如提前完成装卸义务,则可得到速遣费。
1.准备装卸通知书与装卸时间的起算
装卸时间的起算取决于“准备装卸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准备装卸通知书”是指在船舶到达指定港或泊位,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后,由船长签署并向承租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金康”合同规定,如果装卸通知于午前送到,则装卸时间从午后1点起算;如通知书于午后送达,则从下一个工作日的上午6点起算。
2.装卸时间的表示
装卸时间可用工作日(Working Days),连续日(Running Days),连续工作日(Running Working Days),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表示。船舶因等候泊位而丧失的时间也算装卸时间。
3.滞期费计算
“金康”合同只规定了滞期费,未规定速遣费。滞期费按天计收,费率由双方约定,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滞期期限为10个连续日,超出10天,则按违约计算损失。
4.装卸费用
每件或每包装件货物超过两吨重,则装船、积载和卸船均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如货物由运输机装船进舱,由船东负责平舱费。(www.xing528.com)
(六)解约条款
根据“金康”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有在开航前解除合同的选择权:(1)出租人在预定的准备装货之日前未准备就绪装货,不论是否在泊位,即在预定装货日未到达指定装货港或未做好装货准备;或(2)双方约定的解约日届满;或(3)如无约定,当船舶因海损或其他原因延误,则在及时通知承租人后,延误时间不得超过预定装船日10天;(4)在船东要求延迟到达的情况下,承租人在船舶预定到达装货港前48小时内发出解约的通知。
《海商法》关于解除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1)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或更换或提供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租人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七)罢工、战争及冰封条款
1.一般罢工条款规定
船东或承租人对因罢工或停业使得租约中的义务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均不承担责任。
如果罢工或停业影响到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装船,则在驶往装货港途中或抵港后,船长(船东)可要求承租人宣布承租人同意不把罢工或停业因素计入船舶停滞时间。如果承租人在24小时内未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则船东有权解除合同。
在只有部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船东仍必须按原计划开航,并按已装船的货物数量计收运费,但船东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航程中搭载其他货物。
如果罢工或停业影响到卸货,则由收货人在48小时内作出选择:(1)船舶等候至罢工结束,并按滞期费的一半支付超过卸货时间的滞期损失。(2)船舶驶往另一安全港口卸货。如果替代港距离超过100海里,则按比例增收运费。
2.一般战争条款规定
当船旗国处于战争状态并危及船舶的安全或如因交战原因,货物已成为禁运品,并依国际法或交战国宣告,可能被予以扣押或没收,则任何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如货物已装船,则由承租人或货主承担费用和风险,在装货港或开航后最近一个安全地点卸下货物。船东有权用其他货物取代禁运货物运载。若装货港被封锁,则在该港口装运货物的合同失效。
在租船提单中,不得以任何被封锁的港口为目的港。如在提单签发后,目的港被封锁,则船东可于船舶未开航时将货物卸于装货港,如在开航后,则船东按托运人指示将货物卸于任何安全港口;如无指示,则卸货于最近的安全地方,并收取全部运费。
3.一般冰封条款规定
装货港:(1)当船舶驶往或到达装货港时,为避免船被封冻,船长有权决定不载货离港,租船合同宣告无效。(2)在装货期间,为避免封冻,船长有权将已装货船舶驶离装货港,对装货港已装船货物要按租约的规定送达目的港,并按交付货物比例计收运费。但船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途中其他港口装载其他货物,并不得向收货人索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3)当租约订有一个以上装货港,其中一个或几个港口被封冻时,船长或船东有选择权,或宣布租约无效;或在其中非冰封港装载货物,并有权在航程中其他港口装载自己安排的货物。
卸货港:(1)如冰封使船舶无法抵达卸货港,则收货人在接到船东通知后48小时内作出选择:船舶一直等至冰封消除并支付滞期费;或令船舶驶向一个无冰封的安全卸货港口。(2)在卸货期间,为避免封冻,船长有权将正在卸载中的船舶驶向他认为能安全卸货的港口,并收取相等于在原卸货港卸货的运费;当驶往替代港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八)违约赔偿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租约所给予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在租约未执行的情况下,船东至少向经纪人支付按预计运费和空舱费计算的经纪费的1/3作为经纪人所付费用和劳务的补偿。在航次不止一次的情况下,补偿额由双方议定。
(九)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共同海损费用即使系船东雇用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主亦应按货物比例参与分摊。
(十)绕航
船东有权为任何目的,按任何顺序,停靠任何港口或数港;有权在无引水员的情况下航行,有权拖带或救助任何位置的船舶,有权为救助人命或财产而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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