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商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国际商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鉴于此,《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维斯比规则》除维持《海牙规则》的1年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并没有解决《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责任起讫、托运人义务等问题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国际商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签订于布鲁塞尔,1977年6月23日生效。

由于《海牙规则》代表的是海运大国及殖民地宗主国的利益,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船东与货主的权益失衡问题,因此在其执行中,一直受到货方及海运不发达国家的反对,特别是随着世界海运技术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提到日程上来,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利益的国际海事协会开始对《海牙规则》进行修订。1968年,英、法及北欧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了《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改为: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果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者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启运,或者提单或由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中规定,该提单(或合同)受《海牙规则》约束,或受《海牙规则》生效的国内立法的约束,不考虑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二)提单的证据力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这对托运人来讲,没有不公平之处,因为货物是托运人提交的,提单所载内容是托运人填写的。但这对于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来说,则可能是不公平的。有鉴于此,《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证据。

(三)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的规定比较简略,其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www.xing528.com)

《维斯比规则》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扩充和修改:(1)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2)承运人的这种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用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即认可了所谓“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喜马拉雅条款”来自“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该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为“喜马拉雅”的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船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忽免责条款,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船长和水手认为作为船公司的雇员,他们有权享受船票上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用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结果是阿德勒夫人胜诉。以后,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合同中增加“喜马拉雅条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其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责任。(3)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 000 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30法郎(每一法郎是纯度为900‰的黄金65.5毫克),以较高者为限。(4)拼装货的计算。《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对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定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四)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维斯比规则》除维持《海牙规则》的1年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

(五)核能损害责任

《海牙规则》对此未作规定,《维斯比规则》规定,《海牙规则》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并没有解决《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责任起讫、托运人义务等问题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我国未加入《维斯比规则》,但《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者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的规定适用于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拼装货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修改等均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反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