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的义务
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责(亦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广义的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预定航线航行的需要。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适航包括三项内容:其一,船舶适于航行。狭义的船舶适航是指包括船体强度、结构、设备及性能都能满足在预定航线上安全航行的需要。实践中,船舶具备适航证书不能在法律上证明船舶适航。它取决于船舶在航行中是否能抵御通常海上航行中所具有的一般风险,达到安全航行的标准。其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员配备适当,是指船员在个人素质、资格、人数上都能满足特定航行的要求,例如,船员要具备适合海上航行的健康体魄,取得行使其职能的有效的职务证书。此外,船上要备齐海上航行必需品,不能缺少的雷达、仪器、仪表,海图等航海资料应是最新的,准确无误的。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是指带足海上航行中必不可少的燃料动力、食品药物、淡水等供应品,并在开航前将中途补给的来源和地点一一落实。其三,船舶要适货。货舱、冷藏舱及其他载货处能适宜、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货仓的消毒、冷藏或排水、通风等要适应所载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按照《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适航与否,是以开航前和开航时的这段时间为标准,不包括航行中或到达目的地时是否适航。《海牙规则》并不要求承运人承担开航后乃至到达目的地以前整个航程中船舶适航的责任。根据判例,所谓开航前和开航时是指在装运港从装货开始至起锚之时的整个期间。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恪尽职守,保证船舶适航。首先,根据判例,这一义务不仅适用于承运人本人,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任何人,如船员、代理人、验船师等。由于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疏忽导致船舶的不适航,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其次,承运人只要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做到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包括开航后和到达目的地的整个期间。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适当”是从技术方面要求承运人对《海牙规则》所列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七个工作环节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谨慎”是从个人素质方面要求承运人尽心尽力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以上七个工作环节是否做到适当和谨慎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实践中,除取决于承运人的技术水平和个人责任心以外,还要根据装卸码头的习惯做法以及货物的特性加以判断。
以上是《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上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按照《海牙规则》第1条(e)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是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钩到钩原则”。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指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舷到舷原则”。我国《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
按照《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的规定,货物自卸货港交货前或交货时,收货人应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该书面通知应于交货之日起3天内提交。我国《海商法》改为,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延迟交货自次日起6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期限是1年。如在交货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已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则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从货物交付日或应交付日起,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情况在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免除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的豁免
《海牙规则》实行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和第4款共列举了在18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在提单中明确规定放弃某种权利的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5条)。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与《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相一致,承运人对船长和船员在开航后船舶操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可以免责。船长、船员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不履行义务是和承运人的管货义务相对应的。对船长、船员管船中的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在实践中,管货行为还是管船行为,往往不易分清。例如,船员查看货物后,在离开货仓时没有把防水舱盖关好,导致海水打入舱内使货舱中的水泥受损,承运人认为这是管理船舶中的失误要求免责。又如,由于天气寒冷,燃油舱内燃油结块,为了使燃油顺利燃烧,船员对燃油舱加热,但由于疏忽,忘记停止加热,导致货舱中的大豆受热变质。承运人是否可以因管船中的过失要求免责?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根据船长或船员的行动意图或目的来区分是管货行为还是管船行为,由此判断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船员进入货舱是去查看货物,而不是去检查货舱,离开货舱时忘记关好舱门导致货损,属于管货中的疏忽。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燃油舱加热的目的是为了船舶航行的需要,而不是货物的需要,因此船员忘记停止加热导致货损,属于船舶管理中的失误,承运人可以免责。
(2)火灾。航行中,船上发生火灾,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只要这种火灾不是因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例如,船员在船上吸烟导致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如是因承运人违反开航时或开航前船舶适航义务或由承运人指使,纵容引起火灾,则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3)海难。海难是《海牙规则》中特有的概念,是指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超出了一艘在开航前或开航时适航的船舶在预订航线上所能抵御的一般风浪的限度。(www.xing528.com)
(4)天灾。天灾是不可抗力的一种,特指由自然条件引起的意外事故,如雷电、飓风等。
(5)战争。战争是指不管公开宣战与否,一国对另一国诉诸武力的行为。
(6)公敌行为。公敌行为是指以船旗国为敌的两交战国之间的行为,包括作为国际公敌的海盗行为。
(7)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是指政府出于政治目的与保护公共利益对船舶进行的扣押,不包括由于私人之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令而发生的扣押。
(8)检疫限制,是指承运人无法预料、不能避免的政府行为。例如为防止疫情,挂港政府要对所有入港船舶进行熏蒸,导致货损,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9)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包括托运人或货主及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由托运人或货主过失导致的货损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反之,如果托运人的这种过失给承运人带来损害,如托运人隐瞒货物的易燃易爆性,导致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托运人还要对承运人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罢工。罢工是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包括装卸港口工人罢工或船上船员或雇用人员的罢工,由此导致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罢工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如克扣船员薪饷引起的。此外,罢工发生后,承运人仍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如可将货物改卸附近港口并通知收货人提货等。
(11)暴动和骚乱,是承运人不能预料的事故,但承运人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与罢工一样,这种暴动和骚乱的发生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如果是因承运人挑衅或故意唆使发生的,则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能免责。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海上救助的免责从人命救助扩大到财产救助,对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3)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灭失或损害。因货物固有缺点造成重量或体积亏损,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或合理损耗限度之内,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因货物固有缺陷造成质量损害,如生虫、腐烂、自燃等,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货物的损害也可能因船舶不适航引起,解决办法只能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加以判断。
(14)包装不善。由于货物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只要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曾对包装不善情况加以注明,就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包装不善是承运人在收货时可以从外观上发现的,在提单上未加批注而签发了清洁提单,则不能被免除责任。
(15)唛头不清或不当。在货物或包装上印刷运输标志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唛头不清或不当导致承运人运错港或交错货或给日后提货人提货带来不便,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此项规定是针对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而言的。潜在缺陷不单纯指肉眼看不见的缺陷,还包括合格的验船师用符合标准的检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船舶缺陷。《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承担的适航义务不是绝对的,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恪尽职守,雇用合格的人员,用合理的检验手段仍不能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则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17)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此项规定又称“杂项免责条款”。其他任何原因是指不包括在上述16条中但与上述16条内容具有同一性质的或类似的原因,而不是包罗万象的任何原因。这些原因都不是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私谋,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18)合理绕航。合理绕航包括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发生的绕航以及任何合理绕航,均免除承运人由此承担的货物灭失和损害的责任。所谓任何合理绕航,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依据提单中订立的合理偏离航线条款发生的绕航行为或为船、货双方的利益发生的,或是该绕航与船舶本身承担的运输义务不发生严重抵触的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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