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散的法定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并且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在法律上反映了这种特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取决于投资人的愿望,如果投资人不再愿意经营的,则可以决定解散,并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由于出资主体已不存在,企业也就随之消失。但是如果有合法继承人而又愿意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继续存在。(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这是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后的解散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清算
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不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相反,还须通过清算处理其解散时未了结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个人独资企业因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仍存续,直至完成清算任务,进行注销登记,才最后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有两种方式:一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很多,规模又小,且承担无限责任,因而由其个人作清算人,自己进行清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依法介入。在日本破产法中,有专门针对个人破产的法律和程序来保证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大多数的案子都是由法庭指定的监督者实施清算。英国则是通过个人自愿协议和银行破产程序两种方式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所欠税款,最后是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www.xing528.com)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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