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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是指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是指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改变了传统体制下设立企业所奉行的核准主义原则,而采取以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依这一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实行核准主义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均实行准则主义。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能有明确的界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即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要求,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从事的营业及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投入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www.xing528.com)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所需素质相匹配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考察,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经营者只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英美国家设立独资企业也比较简单,条件比较宽松。美国进行独资企业经营的个人需要到县级注册机构交付15美元的申请费,填报本人姓名、拟使用的经营名称、家庭地址、经营地点及注册时间,由注册机构查清未与他人名称混同后由注册员在注册表上签名,并由经营者签名,再交50~60美元的注册费用,注册手续即告完成。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定注册资本金被视作剥夺穷人投资权利的违法行为。据了解,在美国设立企业只需缴纳60~800美元,在马来西亚1元便可登记一个企业,对独资企业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对个人投资的鼓励,与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相适应。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设立独资企业的条件、程序,这些规定只是强化了独资企业的团体性与主体性,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差别不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对设立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也作出了规定。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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