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从一般意义上讲,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按照我国规定说明。
(一)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数额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文件,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比如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申请了登记,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取得企业登记的情形,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违反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本应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不论故意还是疏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设立的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4)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或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情节不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即责令改正。
(6)清算人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责令改正。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未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即对国家机关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二)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3)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究此种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二是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果未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责任。
(4)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合伙企业遗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自己的意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任何时候均须承担。合伙企业解散,原合伙人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的,责令将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时,必须忠于职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合伙人委托清算人在执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清算人执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时,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而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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