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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探析: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差异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公司的类型,由于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的差异。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股东,即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无限责任的股东,这两类股东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一样。

公司类型探析: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差异

关于公司的类型,由于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的差异。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类型

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通常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普通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德国商法典》将其称为“无限公司”,《法国商法典》将其称为“合名公司”。因为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股东的姓名,因此被称为“合名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各股东不论其出资或盈亏分配比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因此,从内部关系来说,股东之间事实上是一种合伙关系。《德国商法典》规定,如无另外规定,对于无限公司,适用《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各国法律一般均认为无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法国和日本承认无限公司为独立法人。但是,无限责任公司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上的独立性,它可以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取得财产所有权,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2.普通两合公司

普通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与无限责任公司一样,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普通两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法律上它作为一个商事主体的资格是得到认可的。它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很大的独立性,在自己的商号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两合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最主要的表现是:在无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在两合公司中,公司债务的清偿可分为有限股东债务的清偿和无限股东债务的清偿,其中只有无限股东才承担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由于两合公司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这种公司在各国的存在数量很少。有些国家在公司法修改时对两合公司已经不再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通过出资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于1892年产生于德国,在各种公司类型中是最晚出现的一种。

有限责任公司融合了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特别适合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发展的需要。这种公司形式在其产生后很快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即使在今天的德国,仍有着蓬勃发展的趋势。这主要是有限公司一方面继承了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它们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有所限制,如2004年修订后的《法国商法典》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如超过100人,则在1年内应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减少股东人数至100人内,否则有限公司应予以解散。原来的规定是不得超过50人,如超过50人,则应在2年内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2)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来募集资金。(3)对于股份的转让法律也有限制,股份不得随意转让。对于要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财产情况及账目一般不需公开。(5)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通常比较简单,公司股东通常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若干等额的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公司类型,它对于加速资本的集中和社会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高级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以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股份可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一般可以随意转让。(3)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董事、经理等专门人员管理公司业务。(4)公司的财务账目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公开。

5.股份两合公司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还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的公司类型。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成的一种公司类型。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特殊形式,它兼容了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特点。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股东,即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无限责任的股东,这两类股东在法律地位上不完全一样。无限责任股东常常是公司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不直接承担责任。股份两合公司在各国受到的重视程度和所发挥的作用都较小,公司的数量也很有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布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在英国称为“Private Company”,在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或“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也译为不公开公司、私公司、私人公司等,它是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股份不得公开募集也不得上市流通的公司。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较少,如美国加州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超过35人即为公开公司,否则为封闭式公司,但1980年英国公司法案取消了对封闭式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式公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相类似。

开放式公司或称公开公司,在英国称为“Public Company”,在美国称为“Public Corporation”或“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募集并可以上市流通的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开公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也存在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类型,但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有区别的。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产物,虽然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成员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单层纳税待遇,即可以和合伙一样避免被双重征税。

美国还存在着一种被称为“S公司”(S Corporation)的公司类型。所谓S公司是美国联邦税收法典所特别创设的一种商业组织模式,这种公司类型是专为小公司创设的,可以和合伙一样享受单层纳税的待遇。成为S公司的条件是:(1)股东人数不得超过35人;(2)股东不得有法人,必须均为自然人;(3)股东不得包括非定居的外国人,必须均为美国居民;(4)股份种类必须只有一种;(5)必须是美国国内的公司。

(三)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类型

中国法对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四种公司形式。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三种具体公司形式,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1)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2)最低资本额原则上无要求,特殊行业除外。

(3)不发行股票,股东出资后取得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4)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www.xing528.com)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一定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此部分股份,接到书面通知满30日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8)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完整名称通常是行政区划加公司名加行业加“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构成。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该一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其特点如下。

(1)只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个人财产实行推定混同原则,一人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

(4)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称规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应在括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字样。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持有的国有企业或机构,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其特点如下。

(1)只有一个股东,就是国家,具体代表机关可以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是国有公司或其他机构;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不设股东会;

(4)须设立监事会

(5)只有一个股东,但不实行推定混同原则。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其特征如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

(3)股票可自由转让,不须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公司或其他股东;

(4)股东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股东具有开放性,人数众多,进出自由;

(6)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多数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7)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须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子公司与分公司

公司法上还存在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所谓子公司,就是指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达到控制程度,或通过契约、特许等原因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所谓的母公司。

从法律地位看,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完全平等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与其他公司无异。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名称、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自己的公司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但是,在业务上,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如果母公司过度控制和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会被要求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另一种形式的揭开公司面纱

分公司的地位与子公司有很大不同。分公司是其他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公司通常称为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是以总公司的名称来命名的,通常称为“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也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及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即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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