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问题十分复杂,影响因素很多,有些属于约定因素,有些则属于法定因素。公约对于风险转移,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约定并不具有绝对效力,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特定化、是否全损、收货迟延、根本违约等,都会影响风险的转移。
(一)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前面介绍的13种贸易术语,都对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一定的贸易术语,实际上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FOB、CFR、CIF术语,都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而D组的术语,风险则是在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但是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些其他情况,可能会使约定失去效力。
(二)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货物特定化(specification or identification of goods),或称将货物确定在(identified to)某个合同项下,就是指卖方采取专门包装、打上合同号、写上收货人名称等方法,表明该批货物将用于履行某一合同。货物特定化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特定化并不一定使风险转移,但未经特定化则风险一定不转移。例如,在一个买卖大米的CIF合同中,风险本来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但是合同买卖的1万吨大米是与其他合同的9万吨大米装在一起,并没有明确哪个1万吨是履行本合同的。货物在海上遇到风浪,大米被海水浸泡2万吨,此项损失应当仍然由卖方承担,就是因为货物没有特定化。既然没有特定化,就可以认为本合同的1万吨包含在完好的8万吨中。
(三)全损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上述买卖大米的案例中,如果该船在海上遇难沉没,所装运的10万吨大米全部损失,则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因为虽然本合同的1万吨大米没有从这批10万吨的大米中特定化,但是这1万吨包含在这10万吨中却是已经确定的。因此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本合同的1万吨也已经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www.xing528.com)
(四)收货迟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收货迟延是指买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时间,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从买方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之时起,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例如,一个FOB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将货物运到装运港码头,等待买方指派的船舶前来接货。但船舶迟延,使货物未能如期装船。在此期间,货物在码头发生火灾,受到损失。按照FOB术语,风险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此时货物还在码头没有装运,本来应当可以认为风险尚未转移。但是,风险是在买方收货迟延之后发生的,如果买方按期派船接货,就不会发生此项损失,因此买方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
(五)卖方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据公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按照合同此时风险已经转移,买方仍有权利退货,一切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70条的规定。这个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卖方的根本违约使得买方有权撤销合同,那么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也因合同的撤销而失去效力。买方的一切救济权利不受合同规定的风险转移的影响。
即使货物不符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撤销合同,但是仍然有权向卖方索赔。因为卖方的违约造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实质上不属于风险的范畴。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货物不符合同,尽管此种不符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表现出来的,仍然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36条的规定。
另外,在FOB、CFR合同中,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及时投保,如果由于卖方的过错,导致买方没有能够及时办理保险,此期间货物的风险,仍然应当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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