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后果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公约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如果货物涉及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自货物按照合同规定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则自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在运输途中销售,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卖方先将货物装运后,再来寻找买家。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原则上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也可以从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www.xing528.com)
所谓情况有需要,是指货物已经投保,卖方在合同订立后已经将保险单移交给了买方,为了便于买方索赔,可以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使得买方在合同订立前对货物就享有可保利益。这样的提前,为买方提供便利,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影响。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却不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此种遗失或损坏仍然应由卖方负责。此种行为,实为欺诈,买方可以采取侵权法上的救济。
3.风险从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
如果卖方需要将货物交给买方,那么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但是,如果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则从他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时起风险转移。
4.风险从货物按照约定交到特定地点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收货,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该特定地点,并通知买方,使买方知道货物已经在该特定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风险转移由他承担。比如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存于第三方仓库,通知买方可以随时提取,不论买方是否提取,都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假如货物在仓库发生火灾或遇到其他损失,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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