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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害赔偿是一种最基本的违反合同的救济方式,是要求违反合同的一方以金钱方式对另一方因他违反合同而受到的损失给予救济。公约第74条至第80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公约的一个特点是明确规定了利润属于赔偿的范围,因为利润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卖方不得以买方也可能亏损为理由拒绝赔偿利润损失。除了价格之间的差额,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仍然有权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损害赔偿是一种最基本的违反合同的救济方式,是要求违反合同的一方以金钱方式对另一方因他违反合同而受到的损失给予救济。公约第74条至第80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金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损失。”这就是可预见标准。违反合同的赔偿,不是对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损失全部赔偿,而是以违反合同的一方能否合理预见来加以限制。那些不能合理预见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公约的一个特点是明确规定了利润属于赔偿的范围,因为利润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卖方不得以买方也可能亏损为理由拒绝赔偿利润损失。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是因为没有支付货款或其他应付金额,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利息。中国《合同法》第113条也规定了合理预见这一原则。

(二)买方购进替代货物时的赔偿计算标准

如果卖方不交货或交付的货物严重违反合同,使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后,从其他途径购进了替代货物,这时买方可以要求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买方应当以合理方式购进替代货物。除了价格之间的差额,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仍然有权要求赔偿。这是公约第75条的规定。

(三)卖方转售货物时的赔偿计算标准

依照公约第75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收取货物,卖方不得不将货物进行转售的,买方对卖方的赔偿额是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卖方转售货物,也应当以合理方式进行,不得故意压低价格。卖方转售货物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买方赔偿。(www.xing528.com)

(四)买方未购进替代货物,或卖方未转售货物时的赔偿计算标准

如果卖方不交货或交付的货物严重违反合同,买方解除合同后没有购进替代货物,或者买方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但卖方也没有进行转售,此时的赔偿计算标准是合同价格与合同被解除时货物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但是,如果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解除合同,则赔偿应当按照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这是公约第76条的规定。所谓时价,是指货物应当交付的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可以选择一个合理的替代地点的价格,但是应当考虑两个地点之间运费的差额。

(五)减轻损失的义务

公约第77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的数额。

(六)免责事由

这是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克服的障碍所导致,他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是不可抗力的免责。如果他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来履行合同的第三人的不履行义务所致,一般情况下他不能因此而免责,除非第三人的不履行义务也属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根据规定也能够免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已知或应知不可抗力后的合理时间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影响通知另一方,否则他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一条的免责规定不影响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比如在障碍消除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等,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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