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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要求确定金额、时间地点货物到达后的检验不是付款依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的根本利益所在。除了办理必要的手续外,买方要完成付款义务还必须首先确定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的地点。货物到达买方后进行的检验,一般是作为索赔的依据,而不是付款的依据。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义务,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就是说,买方应当在卖方所在地进行货款的支付。

国际商法要求确定金额、时间地点货物到达后的检验不是付款依据

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的根本利益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款的支付,极少使用现金,通常都是通过银行为中介进行的,这就需要买方办理一定的手续,货款才能得以支付,比如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用汇许可等,公约将履行付款手续也作为买方的付款义务的内容。除了办理必要的手续外,买方要完成付款义务还必须首先确定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的地点。

(一)确定合同价格

为了确定合同的金额,需要首先确定货物的价格。公约第55条规定:“如果合同已经有效地订立,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了合同订立时此种货物在类似交易情况下的通常价格。”该规定体现了公约填补合同空缺、尽量使合同成立的理念。西方各国的合同法也都是以“宁使合同有效不使合同无效”为原则来处理合同中的一些不确定问题,但是公约比国内法走得更远。有些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替当事人去确定合同的价格,甚至可能认为价格不确定合同就不成立。在合同没有规定价格,甚至从合同也看不出确定价格的方法的情况下,公约仍然认为合同可以有效成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该货物在类似交易情况下的通常价格作为合同的价格。公约的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是确定市场价格也往往很不容易,当事人对市场价格的理解很可能不一致,且都能提出自己的证据。如果合同还没有履行,当事人就对价格发生分歧,可能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更好些。公约第56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是净重还是毛重,应按照净重计算。

德国法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确定价格,认为是以市场价格为准者,应当以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格为准。中国《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是一致的,都是依照订立合同时的价格为准,公约的通常价格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市场价格。德国法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它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是买方支付货款时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合同订立时市场价格。英国货物买卖法则规定以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合同的价格。

(二)付款地点(www.xing528.com)

根据公约第57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作为付款的条件,那么买方应当在卖方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如果是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地发生变动,因此而增加买方的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

(三)付款时间

公约第58条是对付款时间的规定。按照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将支付货款作为交付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应当在卖方交付货物或单据时支付货款。按照公约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把买方支付货款作为发货条件,在买方支付价款后才移交货物或单据。但是,公约第58条第(3)款又规定了检验货物是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买方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他没有义务支付货款。关于货物检验,实践中很少有买方亲自到卖方所在地进行验货,一般约定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卖方凭此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进行议付,买方凭此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支付货款。货物到达买方后进行的检验,一般是作为索赔的依据,而不是付款的依据。

对付款的地点及时间,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一般没有公约那么细致。《法国民法典》第1651 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买方应当在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义务,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就是说,买方应当在卖方所在地进行货款的支付。这与德国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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