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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货物交付义务-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货的时间,二是交货的地点。买方不论是否实际收到货物,都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卖方应当负责将货物运送到装运港的船上,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卖方交货的地点应分三种不同情况处理。卖方可以选择8月份的任何一天交货,都不违约,买方都有义务接收货物。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合同义务,包括卖方的交货义务。

卖方货物交付义务-国际商法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货的时间,二是交货的地点。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卖方交货的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多数情况下不是直接交给买方,而是通过交给承运人来完成交货义务。只要风险已经转移,卖方的交货义务就算完成。此后货物再发生损害或灭失,原则上都不影响卖方的权利。买方不论是否实际收到货物,都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一)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对于确定卖方交货义务的两个基本因素,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合同中一般会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交货的地点,可以根据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来确定,比如,合同采用的是FOB贸易术语,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应当负责将货物运送到装运港的船上,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义务。13种贸易术语每一种都对交货的地点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他们的义务就应当首先依据贸易术语来确定。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是如此规范,如果当事人既没有规定交货的地点,也没有选择贸易术语,那么卖方应该在哪里交货呢?

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当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该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卖方交货的地点应分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第一承运人办理收货的地点就是卖方进行交货的地点,这指的是合同虽然没有规定交货地点,但是规定了需要卖方来办理运输,那么卖方为了履行其办理运输的义务,就需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实际上也就确定了交货的地点。

2.卖方交货的地点是货物存放地或生产制造地

如果合同买卖的是特定物或从特定货物中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而合同没有涉及运输问题,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的存放地点或制造、生产地点,那么卖方就没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送给买方,买方应当自行到上述特定地点收取货物。

3.卖方交货的地点是订立合同时自己的营业地(www.xing528.com)

如果合同既不涉及运输,也不是特定物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立合同时买方并不知道货物是否已经制造以及在什么地点存放,则卖方的交货地点应当是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也就是说,需要买方自行到卖方营业地提货,自行安排运输,卖方既无送货上门的义务,也无办理托运的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对合同没有约定时卖方的交货地点问题的处理,是倾向于让买方自理。在第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是在买方的营业地订立的,买方仍然需要自行到卖方营业地提货,卖方不负责送货。这一点是应当注意的。

(二)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

关于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者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应当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择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可见,公约对于卖方交货时间的态度是,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是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形来确定。关于(b)项的情况,即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的时候,公约给予卖方决定在哪一个时间点交货的权利。比如,合同规定“8月份交货”,那么交货时间是8月1日还是8月31日,由卖方决定。卖方可以选择8月份的任何一天交货,都不违约,买方都有义务接收货物。

(三)一些国家国内法关于交货时间与地点的规定

有些国家对卖方交货时间、地点的规定,与公约不太一致。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英美法,卖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交货;按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卖方有权决定交货时间,但是卖方决定交货时间时应当提前通知买方做好接货准备,不能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交货地点,如果是非特定物的买卖,在合同没有约定时,按照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及瑞士法律,一般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这与公约一致;而日本法则规定应当在买方的营业地交货,即要求卖方为买方送货上门。如果买卖的是特定物,并且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就知道该特定物的所在地点,英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及瑞士法都规定,卖方就应当在订立合同时该特定物所在地点交货。

中国合同法对交货时间和地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合同义务,包括卖方的交货义务。《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关于交货地点,首先,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面的办法处理: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应当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且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知道货物所在地点,则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货物;其他情况下,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中国合同法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与公约是一致的。但对于交货时间,中国法没有采取公约“合理时间内交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德国等的规定也不相同。德国法认为履行时间是保护债务人的,由债务人决定;中国法则规定双方都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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