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中国严格区分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曾经有三部“合同法”并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三部“合同法”并存的现象已经不合时宜,中国制定颁布了新的内外统一的合同法,即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九章是有关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对国内买卖和国际买卖一样适用。技术合同也作为专门章节并入了统一的《合同法》。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提交了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加入了该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该公约。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二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第一项是关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源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制,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等都是有效的。这与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不符,我国因此声明对这第11条予以保留。我国新合同法生效后,在合同形式上采取了与公约一致的形式自由原则,因此,这一保留已经失去实际意义。(www.xing528.com)
第二项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对(b)项进行了保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营业地在中国,对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也是公约缔约国,那么公约可以适用;如果对方营业地国家不是缔约国,则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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