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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规定债务消除-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大陆法称之为清偿的抵充。提存的场所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则由法院指定。提存有效成立之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此外,各国法律都规定,时效届满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大陆法规定债务消除-国际商法

(一)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其结果是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几种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但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却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项给付应抵偿哪一宗债务?大陆法称之为清偿的抵充。各国都允许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指定其应抵偿的债务,如没有作出指定,则先抵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若几个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则应抵充对债权人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担保相等,应抵充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如负担相等,应抵充到期较早的债务,如到期相同,应按各个债务数额的比例消灭债务。

(二)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受领延迟,或不能确认谁是债权人,债务人将应给付的金钱或物品提交某场所代以清偿,从而使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债务一经提存,即产生与清偿同等的效力。提存期间的风险和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场所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则由法院指定。

提存的条件:(1)债权人受领延迟,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无限期地等待,因此,各国法律允许债务人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借此免除债务人的责任。(2)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如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不知道债权人的地址等。

提存有效成立之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权人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的同时,还须支付提存所需的必要保管费用。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正常的毁损灭失和风险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概不负责。债权人还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标的物。

(三)抵销(www.xing528.com)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所负的债务在同种给付的情况下,当清偿期届满时,双方当事人即可以将双方所有的债权与所负的债务,就所示的数额同归于消灭。抵销的方法有:(1)法定抵销,也称当然抵销。《法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然可以发生抵销。(2)单方抵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抵销,当双方互负债务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得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3)约定抵销,也称合意抵销,允许相互负有债务的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四)免除

免除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行为。德国、法国等国家认为,免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日本法则认为,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只须一方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作为债权人的公司与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合并。

此外,各国法律都规定,时效届满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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