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订立以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而是发生了某些意外情况,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债务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作为例外情况来处理。
(一)情势变迁(更)
所谓情势变迁,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0世纪初,情势变迁(更)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发生剧变,法院面临很多困难问题,如德国马克因通货膨胀贬值,若仍然以原价格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虽然起初德国法院不承认情势变迁原则,但最后还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情势变迁的一般原则赋予了新的内容,认为某些合同由于情势变迁的影响,违背了交易的基本目的,或使债务人承受了过重负担或使债权人遭到重大损失,法院为此可以对合同权利义务加以必要调整,或宣告合同终止。法国虽然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不如德国严重,但也发生了情势剧变的情形,判例虽然大多固守严格履行原则,但学者们提出了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主张。最具代表性的是Schkoff,他提出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143条第1项规定,合同是依法律上正当合意而成立,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而致权利严重失衡时,已违背当事人起初之合意,原合同于当事人已无法律效力,其内容应修正或消解。[8] 1916年法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接受了情势变迁原则。某煤气公司与波尔多市订立了30年供应煤气合同,煤价因战争影响在20个月内上涨了4倍,该公司要求提价。法院认为煤价上涨超出了当事人的合理期待,致使合同利益失衡,遂判令波尔多市给予该公司适当补偿以降低损失。[9]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德国、法国等均采用该原则,但是在适用时掌握得比较严格。情势变迁原则的要件包括:(1)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存在。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行为基础或环境。情势应为客观的事实,情势既可以是普遍的,如国家政策的变化,也可以是地方的,如地方性法规的变化。(2)情势变迁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3)情势变迁必须非为当事人所预料并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4)情势变迁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5)必须是情势变迁后如果仍执行原合同会显失公平。
《意大利民法典》对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点限制:(1)如合同订立后所发生的履约困难是属于合同的正常风险,则不能解除合同。(2)对方当事人可建议公平地修改合同而反对解除合同。
(二)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又称合同受挫,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的情况根本不同的意外事件,使当事人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造成合同履行为非法或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履约责任。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的术语,它与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1903年的英王加冕案是一个著名的判例。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些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如果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的损害一方,可以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
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
商业合同落空的构成条件是:(1)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谋求的目标不能实现;(2)这一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
1.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
(1)合同履行的特定物(标的物)灭失或无法使用
如果履行合同最必需的特定物灭失,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的过失,合同就自然落空。例如,1863年英国王座法院审理的Taylor v. Caldwell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租用被告的花园和音乐厅四天,用于举办大型音乐会,每天租金100英镑。但在准备过程中发生火灾,音乐厅被大火烧毁。原告起诉被告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合同落空,双方都不需要继续履行。[10] 即使合同的标的物仅仅是部分灭失,只要灭失严重,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也可按落空处理。在1901年英国的一个判例中,A出售给N一批棉花籽,用特定船装运。装运期之前该船搁浅受损,无法按期装运。法院判决合同落空。
必须强调,所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必须是合同履行的特定物,否则不能按合同落空处理。例如,卖方只表明出售一定数量的花生,而并未在合同中对标的物作特别规定,卖方地区的花生因灾害歉收,卖方应该到市场购买花生交货,即使赔钱,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2)违法
合同在签订时违法,应作为合同落空对待而解除。如果一个合同在缔结时合法,但由于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或对现行法规实行修改或法律授权的个人行为,而使该合同非法,应予以解除。在1915年英国利物浦市的一个案例中,被告将仓库中的一批特定小麦出售给原告,后因交货前该批小麦被政府征用,被告无法交货。法院判决该合同落空予以解除。另外,如果这种强制性力量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对此知悉的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如果一个合同需要在国外履行,因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变化而使合同违法,该合同可以予以解除。例如,1974年英国伦敦的一个案例,被告(波兰公司)出售一批波兰食糖给原告(英国进口商),由于波兰突降大雨,甜菜歉收,波兰外贸部颁布了禁止出口食糖的规定,波兰公司无法交货。法院认为此合同应按落空原则解除。
必须指出,如果法律的改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合同的目的,而仅仅是要求一个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或仅仅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困难或推迟,并非使其非法,该合同就不能解除。例如,在英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两公司签订了出售10车木材的合同。卖方(英国公司)交了6车木材后,英国政府宣布实行木材禁运,但获得许可证的除外。该公司的其他卖方都获得了许可证,唯有这个合同的卖方未获得许可证,从而无法交货。法院认为政府禁运仅推迟了该合同的履行,而且允许申领许可证。因此,该合同并未失效。
(3)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只有在情况发生的变化十分严重,以致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签约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时,合同才可按落空处理。但是,要确定情况发生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合同落空,往往要比确定特定物的灭失或违法困难得多,因为在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合同并不是完全不能履行,而是还有履行的可能。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的情况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合同可按落空处理:① 发生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预料之外。在英国1942年的一个案例中,某货船受租去某港口装货,该船到达装货港前,一个锅炉发生爆炸,无法按时装运。法院判决合同落空。② 情况发生以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就会与原合同产生根本性不同。这是一条决定性的要求。假设一位局外人在履行合同前告诉合同当事人将发生某事,当事人回答说:“如果那种事真的发生,当然要解除合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要求才算满足了。Radcliffe法官在1956年的一个案例中给合同落空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当法律确认由于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而使原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过错时,合同属于落空……”在英国1918年的一个案例中,D签约用6年时间为M建一座水库,两年后当地政府要求D停止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政府的行为使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合同落空。③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无过失。如果合同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有过失,就不能请求按照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在1935年加拿大的一个案例中,A租用B的一艘拖网渔船,按规定A应申领许可证。由于A已经有了3个许可证,无法申请到另外的许可证。法院判决A无法获得许可证并不能使合同落空,因为A已经有了3个许可证,这完全是A的过错。(www.xing528.com)
必须注意的是,使合同落空的情况发生时,合同自动落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为声明合同落空。
(4)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
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无履约能力,合同可作为落空解除。在1968年英国一个案例中,16岁的C被某乐队雇用为鼓手,期限为5年。他的工作特点是每周工作7个晚上。后来C不幸生病,医生认为C只适合每周工作4个晚上。法院认为C无完全履约能力,判决合同落空。患病是否导致合同落空,应依据下列原则判断:① 如果合同期限是固定的,临时性的患病一般不能使合同落空。但是如果患病影响了整个合同的根基,合同也可解除。② 如果合同期限很短,又无法延期,患病往往可使合同按照合同落空解除。
合同落空是“合同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而不是一项规则,它的适用是受到相当严格限制的。
2.不能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作出绝对性保证
英国法判例表明:一个明显无法履行的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对价,可以作为合同落空来处理,如“建造空中楼阁”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作出绝对性保证,即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不可能履行,作出保证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例如,英国商人签约出售给法国商人70吨芬兰木材,合同规定于1914年7月至9月交货。后因战事爆发,英国商人无法买到芬兰木材。法院判决英国商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英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作出绝对性保证。
(2)情况变化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
如果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合同不可以作为落空处理。例如,某租船人于1967年4月租船从墨西哥向印度运送一批货物,租船合同规定:船长须在船到达苏伊士运河以前和通过运河以后96小时内报告到达运河时间。当船于6月13日驶近运河时,接到了苏伊士运河由于埃及和以色列爆发了6天战争而关闭的通知,船只得绕道好望角,结果,多航行了8 000多海里。船长主张合同落空,并要求租船人依据支付合理费用原则支付增加的运费。法院认为,绕道好望角只是增加了运费,并不能使合同落空。
(3)罢工与爆发战争
罢工与爆发战争经常被合同当事人当作合同落空或不可能履行的理由,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英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一律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准许解除合同,一般要遵循下列原则来判决:第一,须视合同当事人的国家是否卷入罢工或战事。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国家卷入罢工或战事,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落空原则得以解除。第二,如果罢工或战事发生在当事人以外的国家之间,须视罢工与战事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而定。如果罢工或战事很快就结束,对合同履行无影响或影响不大,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如果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后,罢工或战争明显要持续一段时间,并且如果要求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能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所期望的产生差别和不公平,合同可以依据落空原则予以解除。例如,某货轮受租于1980年9月21日在伊朗与伊拉克之间的河上运货时,由于两伊之间发生战争而无法继续航行。船长认为战事将很快结束,结果一直到1981年3月2日,该船仍然无法离开战事区。法院判决该租船合同因落空而解除。
3.合同落空的后果
一份合同按落空原则予以解除后,在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规定不同。美国的处理原则简单明确:当一个合同因不可能履行或落空而被解除后,双方必须各自退还按合同从对方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双方均退回到缔结合同以前所处的地位。英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按照英国1943年颁布的《法律改革(落空的合同)法案》规定:(1)合同落空前所支付的所有钱款原则上都应归还。在英国1941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卖方签约出售给波兰买方4 800英镑机械,买方先付1/3钱款(1 600英镑),买方刚付了1 000英镑,德国占领了波兰。法院认为,合同已落空,卖方应将1 000英镑归还买方,买方也没有义务支付另外600英镑。(2)在合同落空前因合同而得到巨大利益的一方应付给另一方法院认为合适的代价。如1975年利比亚的一个案例,利比亚政府于1957年12月授予金融家Hunt开采石油特许权。由于Hunt缺乏经验和设备,于1960年6月与B公司签订了将自己一半特许权租给B公司的合同(该合同受英国法调整)。开采工作顺利,Hunt收入颇丰。利比亚政府于1971年12月收回了B公司和Hunt的石油开采特许权。法院判决Hunt与B公司所签合同落空,Hunt付给B公司一定的代价。应当注意的是,英国1943年的《法律改革(落空的合同)法案》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保险合同、含有合同落空条款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特定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以前灭失的货物买卖合同。
(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act of God)
在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法律要判断合同是否已经落空,或者要援引情势变迁原则而解除合同,通常十分困难。因此,为了防范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事先规定在发生某些意外事故时,不论这种意外事故从法律角度看是否能构成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他们都可以延迟履行或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合同中的这种规定,通常称为“不可抗力条款”。各国法律都承认这种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以后,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发生了这种意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免除责任。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自然原因包括火灾、水灾、地震、海啸、旱灾等,社会原因包括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履行,要看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