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有:某种产品的进口大量增长;进口大量增长是进口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3];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报告认为构成保障措施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换言之,即使进口产品完全是公平竞争,也不妨碍进口国采取保障措施。但是,采取保障措施不是随意的,应当符合一些条件。
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有:(1)某种产品的进口大量增长;(2)进口大量增长是进口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3)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5)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此外,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就是说,保障措施必须是针对产品不分来源、统一实施,而不能对来自不同出口方的产品区别对待。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3];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对存在某种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须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4] 在确定损害或其威胁时,某一“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内经营的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那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在这些产品国内全部生产中占有重大比例的生产者。[5](www.xing528.com)
1999年1月,美国亚特兰大钢铁公司等九家钢丝绳生产者及两家工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钢丝绳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日本、加拿大、委内瑞拉、乌克兰等国的钢丝绳生产商和出口商涉案。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报告认为构成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之后,美国总统于2000年2月发布命令,对进口钢丝绳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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