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
根据补贴的对象和阶段,在出口阶段进行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如出口奖励、外汇留成、出口税收减免优惠、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在生产阶段给予的补贴称为生产补贴(production subsidy)或国内补贴。直接的出口补贴无疑构成国际贸易不公平竞争。生产补贴的产品有可能没有出口,但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能够替代进口产品,这样就可能打压进口产品,从而使进口产品失去本应占有的市场。这同样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二)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补贴可分为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有些国家将上述三种类型的补贴形象地称为红灯补贴、黄灯补贴和绿灯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绝对禁止采用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信贷是一种出口补贴。但根据国际共识,如果利率不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2]规定的标准,则视为合法。(www.xing528.com)
可诉补贴是指那些并不一律禁止,但有可能被诉的补贴,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构成了不公平贸易及是否严重损害了他国贸易利益。
不可诉补贴,是指法律允许的补贴,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遍性的非特定非专项性补贴,如普遍减税或全面的财政补助;另一类是某些特殊用途、特定目标的补贴,如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教育科研补贴。这些补贴即便被允许,补贴国也有义务通知世贸组织反补贴委员会,以便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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