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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实体要件及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反倾销作出了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首先需要确定倾销行为。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制定了《反倾销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属于各成员必须接受的协定。从各国国内的反倾销立法,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再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尽管用语可能不一样,但其实质要件相差不大。

反倾销的实体要件及国际商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反倾销作出了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首先需要确定倾销行为。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制定了《反倾销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属于各成员必须接受的协定。从各国国内的反倾销立法,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再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尽管用语可能不一样,但其实质要件相差不大。一般而言,实施反倾销措施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存在倾销行为;第二,造成了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倾销的确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大量销售,则构成倾销。这里,确定倾销的存在,需要比较商品的出口价格和该商品的正常价值。商品的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关键是商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这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如果确定存在倾销,则需要计算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出口价格一般以FOB价格计算。

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合理正常价格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区别对待。对市场经济国家,可采用其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因其不相信国内价格是正常的,所以需要采用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来确定。这往往对被调查国不利。中国入世谈判中,对于市场经济地位激烈博弈,主要原因即在于此。例如,美国在对中国蜡烛进行反倾销时,就采用了马来西亚作为第三参照国,调查结果对中国相当不利。

(二)损害的确定(www.xing528.com)

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及实质性阻碍。实质性损害表现为: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价格严重偏低,国内产业难以为继,出现失业、倒闭等现象;如不采取措施,这种现象将进一步加剧,或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完全垮掉。实质性威胁,是指实质性损害虽然尚未发生,但已经可以确定非常迫近、可以预见将会发生。实质性阻碍,是指本国虽然没有同类的产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但倾销的行为已经确定阻碍了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以上三种情况,均可以构成损害。

(三)因果关系

确定了倾销和损害,还必须确定二者之间存在确定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产业损害是由于进口国企业本身经营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则不能确定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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