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些是国际法中已经存在的,比如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有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创造的。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可以概括出如下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具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例外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早在12、13世纪就已经出现。其基本含义是:两个国家在签订贸易条约时约定,如果一方在将来给予第三国更加优惠的待遇,则此种优惠也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最惠国待遇原则可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第三国获得该优惠是附带交换条件的,则缔约对方也应当提供同样的交换条件承诺享受该项优惠。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可自动适用,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国家安全例外、授权报复例外、区域贸易安排例外及发展中国家例外。
国家安全例外,顾名思义,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一国可以暂停或取消另一国家所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授权报复例外,是指一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经世贸组织裁判,受害国家可以对该国进行报复,包括取消或停止其最惠国待遇。
区域贸易安排例外,是指世贸组织某些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相互给予对方比世贸组织更加优惠的贸易待遇时,该组织以外的其他国家没有权利要求享受该待遇。例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实行零关税,欧盟之外的国家无权要求享受。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相互给予优惠,其他国家也同样无权享受。长期以来,欧洲发达国家通过《洛美协定》允许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最不发达国家的香蕉、牛肉、糖等农产品免税进入欧洲市场,其他国家同样不能主张最惠国待遇。[2]
发展中成员例外,是指发展中成员相互给予更优惠的贸易待遇时,发达成员不能要求享受。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传统含义是指一国应以不低于对待本国国民的标准对待外国人,即不能歧视外国人。比如对外国人税收不能高于本国人,对外国人的正常活动也不能施加不合理的额外限制。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针对贸易,意味着一成员对进入本成员内的外国产品不应歧视,包括销售、推销、批发、运输、税费等方面。所谓国民,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公司等,其在法律地位、诉讼权利、投资等方面,均不应歧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是外国人待遇不低于本国人,如果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超过了本国人待遇,则称为超国民待遇,对此国际法并不禁止。
(三)自由贸易原则(www.xing528.com)
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根本目标,具体是通过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减少非关税措施等,降低贸易保护,促进贸易自由。
(四)公平贸易原则
所谓公平贸易(fair trade),主要是指各国政府及企业应避免以行政手段干预贸易,不得采取补贴等措施扭曲市场,不得以盗版、假冒等侵权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妨碍自由竞争。前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其实本身也是公平贸易原则的体现。中美贸易摩擦中,美方指责中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构成不公平竞争。
(五)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其含义是世贸组织成员对其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做法以及有关的修订、更改和变化,应及时予以公布,以供外界查询。除了本国公布外,世贸组织明确要求成员必须通知秘书处。凡是未公布的规定及文件,一律不得实施,否则就是违反透明度原则。
(六)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虽然自由贸易值得推崇,但凡事都有两面性,绝对的自由贸易不可取也不现实。世贸组织允许有一些例外,允许正当保护。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自由贸易的程度要求有差别,为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对贸易进行一定合理限制是允许的。
(七)例外原则
例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对进出口采取紧急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当然,例外只能在特殊情况、特殊商品下使用,例如为了防止出现粮食等必需品的严重短缺,防止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贸易赤字,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损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居民及动植物生命健康,为保护知识产权,监狱劳改产品,文化艺术品及文物,黄金白银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