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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方面,普遍制定有民法典。(三)注重法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法律系统性和逻辑性不仅体现在法律理论上,而且体现在法典的制定上。(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大陆法系认为法官是“法律的传声筒”,其职责是忠于法律和执行法律,而不是创造或改变法律。因此,大陆法系法官在法律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同英美法系的法官相比有明显不同。

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制定成文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件有约束力,不构成有普遍约束力的先例。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渊源。

(二)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所谓公法,就是调整私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说是保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即保护公益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选举法行政法等。私法则是调整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或者说是保护私人权利即保护私益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民法调整包括婚姻、继承、收养、财产等在内的民事关系;商法则调整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金融法等。合同法是民商法的基本法,通常将其放在民法典中。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方面,普遍制定有民法典。根据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大陆法系又分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模式。民商合一,就是把商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中,不单独制定商法典,如《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只有一部《瑞士债务法典》,包含民法和商法的内容。所谓民商分立,则是除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调整商事关系,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三)注重法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www.xing528.com)

大陆法系的法律系统性和逻辑性不仅体现在法律理论上,而且体现在法典的制定上。而英美法系虽然也制定成文法律,但是大多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纠问式诉讼

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纠问制进行审理,奉行干涉主义,法官居于诉讼的主导地位。判决书采用三段论的写法,首先陈述案件事实,然后寻找适用的法律,最后得出判决结论。大陆法系的判决书,大多简短而缺乏文采,远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书那样富有个人色彩。

(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认为法官是“法律的传声筒”,其职责是忠于法律和执行法律,而不是创造或改变法律。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法律如果过时,应当由立法机关修改或废除。在修改或废除之前,法官仍然必须予以遵守。因此,大陆法系法官在法律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同英美法系的法官相比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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