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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法律制度差异—国际商法观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独立之初,出于对英国的憎恨,为消除大英帝国的影响,曾试图抛弃英国的法律制度,而改采法国的法典式民法法律制度。为防止出现中央集权专治,美国宪法对联邦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在立法权方面,以州的立法权为原则,以联邦的立法权为例外。州立法权的结果是导致全国法律的不统一。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律界进行了努力。其名为“法典”,实际上不是法律,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美英法律制度差异—国际商法观点

英国是英美法的发源国,美国本属于英国的殖民地,于18世纪末期独立,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即美国。美国独立之初,出于对英国的憎恨,为消除大英帝国的影响,曾试图抛弃英国的法律制度,而改采法国的法典式民法法律制度。但是由于英国的影响太深,这种转型最终没有实现,美国还是属于英国法系。只有路易斯安那州,本来属于法国的殖民地,后来并入了美国,其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大陆法系

美国法与英国法,虽然都是判例法,都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但其区别也很明显。首先,英国是单一制国家,且没有成文的宪法;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不仅有成文的联邦宪法,而且各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federal law)和州法(state law)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为防止出现中央集权专治,美国宪法对联邦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在立法权方面,以州的立法权为原则,以联邦的立法权为例外。美国在多数领域,并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法或全国法。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明确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限制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在民商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包括反垄断、证券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税收、破产等。婚姻、继承、财产、公司、合伙、合同、买卖等方面的立法权,都属于各州。在刑法方面,各州有自己的刑法,没有统一的美国刑法,因而出现了一国之内,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没有死刑的状况。

相应地,美国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和州法院(state court)两个系统,各有其管辖范围。刑事、民事、商事等所有案件,原则上都由州法院管辖,只有跨州案件或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才由联邦法院管辖。属于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州法院拥有终审权,当事人不能上诉到联邦法院。(www.xing528.com)

联邦最高法院有一项特别的权力,即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这项权力来源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根据这项权力,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和各州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其违反宪法,则有权拒绝执行。

州立法权的结果是导致全国法律的不统一。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律界进行了努力。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判例进行整理,汇编出版了各种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合同、侵权、信托、准合同、物权等均有重述。这些重述性质上不是法律,但是对法官审理案件有重大影响,对促进法律统一和研究美国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美国法,避不开各种重述。

此外,美国民间机构还模仿大陆法系的法典,制定了一些样板法或示范法、标准法(model law or standard law),供各州采纳,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标准公司法》《统一合伙法》等。其名为“法典”,实际上不是法律,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尽管如此,其影响却不可忽视。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其内容广泛,包括买卖、票据提单等,几乎涵盖商事交易的所有方面,已经被绝大多数州所采纳。这类示范法或称样板法,对于美国法律统一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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